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加强正向激励
的通知
宁人社〔2020〕167号
各区(园区)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信用办、总工会、工商联,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经发局、财政局、信用办、总工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加强正向激励的意见》(苏人社发〔2019〕195号),结合南京实际,现对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加强正向激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全力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为圆满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收官、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激励对象
南京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激励措施
(一)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南京”等网站予以公布。
(二)在未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实地稽核。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校企联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作为评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依据。
(五)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和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
(六)对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七)优先推荐为各级示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八)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最长可至三年。
(九)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十)作为企业家联合会评选优秀企业家,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的重要依据。
(十一)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十二)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强化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认定工作,规范评定程序,彰显评价认定工作的公信力。各区(园区)可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激励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激发企业广泛参与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来。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园区)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正向激励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各项正向激励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实效果。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企业申报、辅导培育、评价认定、正向激励和退出机制,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持续开展,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社会认同和尊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总工会
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