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20〕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市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南京市江南六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