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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7号)

2021-03-01 15:54:51|图文来源:南报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婴幼儿健康成长高地。

二、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区、街镇、机构),基本实现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全覆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占比、婴幼儿入托率在全省居于较高水平,实现“一区一街镇一普惠”,超过30%的婴幼儿入托专业婴幼儿照护机构,师资人员持有育婴员证(保育员证)达到100%,形成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合力共治的管理体制,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提升家庭为主的科学育儿服务。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线上线下结合为婴幼儿家长及照护人员提供公益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研究制定科学育儿指导课程,不断提高《科学育儿报》编制质量,赠送有婴幼儿家庭。每年为有需求的常住人口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上门指导服务。每年至少举办2场市级、12场区级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各街镇、社区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每年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6次的线下指导服务,线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有需求的家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妇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以下均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社区为基础的照护服务。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逐步达到每个社区都建有亲子室,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各区、街镇、社区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措施,引进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15分钟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圈。(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卫健委)

3.发展机构为骨干的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鼓励引导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为社会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总工会)

4.做强医疗为补充的医育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范等服务。结合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对12个月以下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进行入户指导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基层社区、专业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重大疾病的社区识别和社区康复,继续推进自闭症、脑发育障碍等早期诊断与干预项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1.标准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规范体系,对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消防安全、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定标准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规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创建南京特色品牌,为婴幼儿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2.规范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同意后,至所在区民政(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至所在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上述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后应及时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

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申办流程进行优化,形成全市“一件事一次办”标准。各区按标准在政务大厅线下提供“婴幼儿照护机构申办”一窗受理,线上提供网办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按“行政区划+字号+婴幼儿照护/托育+园/中心/公司”设置机构名称。

各区行政审批、教育、民政、人社、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申办机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的查验把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政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局)

3.信息化提升监管水平。升级完善南京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平台向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延伸和融合,统一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备案及通告等流程,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4.等级化评价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机构星级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婴幼儿照护机构年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强化用地规划保障。编制机构规划及分布地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用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在有条件的公园等公共空间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制定南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详细控制规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现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完成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普遍开展母婴室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城建集团、南京地铁集团)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在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各区落实专项经费,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卫健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3.强化社会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居家养育婴幼儿的父母重回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妇联、市总工会)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设置育婴、保育、保健、托育管理等课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职后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不少于72课时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40课时的职业道德教育。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培育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研究和实训基地。建立岗位分级制度,参照护理或教师职称,探索婴幼儿照护行业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要建立市、区两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参与。积极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示范引领。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街镇)、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符合南京实际、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照护服务模式和品牌。

(三)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建立科研课题和实践案例研究项目,定期举办年会,促进国内国际交流。联合高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依托家庭、机构、社区等建立政策研究和实践基地。定期采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数据,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和科学利用,形成儿童早期发展质量分析报告。

(四)加强共治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每个婴幼儿照护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抓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的氛围,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附件: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职责分工


附件

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推进普惠性机构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出台详细控制规划,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参与相关规划标准验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在旧城改造和老小区出新中,利用存量资源配置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依法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数据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地方金融监督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合理规划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布局,开展新建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机构设施规划验收,确保规划空间落到实处。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专项经费。加强规范发展与安全工作综合监管。按标准在政务大厅线下提供“婴幼儿照护机构申办”一窗受理,线上提供网办服务。

责任编辑:朱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