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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8 14:45:46|图文来源:南报网

关于印发《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教初〔2021〕8号

各区教育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3日

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公平,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入园安置、转介(包括同一学校(幼儿园)内转变安置方式和转学)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指导直属特殊教育学校实施教育安置,协调处理各区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疑难、争议问题。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负责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安置对象为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本市户籍儿童少年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以及学习障碍、情绪与行为障碍特殊儿童少年。

第七条 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入园)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的入学(入园)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经区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和同意,其入学(入园)年龄和在校(园)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三章  方式

第八条 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以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远程教育)为补充。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置障碍程度较轻的特殊儿童少年。

第九条 通过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就读、康复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接纳等方式,安置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儿童。

第十条 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安置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儿童少年。

第四章  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

(一)入学安置申请。适龄特殊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招生报名期间,向报名学校(幼儿园)提出入学安置申请。

申请入学安置,申请人需填写入学安置申请表,提供残疾证或半年内的医学检查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介安置申请。在就读过程中,根据调整安置方式需要,特殊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提出转介安置申请;特殊儿童少年就读学校(幼儿园)经特殊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介安置申请。

申请转介安置,申请人需填写转介安置申请表,提供残疾证或半年内医学检查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最近一学年内教育评估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学校、幼儿园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申请材料,采用标准化测量与问答、操作、观察、指认等非标准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特殊儿童少年的健康状况、感官功能、知觉动作、生活自理、认知能力、沟通能力、情绪及社会行为能力、学业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安置建议。

第十四条 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安置建议做出安置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由行政人员、专家、特殊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等参加的安置会议,商讨并做出安置决定。

第十五条 复审。特殊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对安置决定存在异议,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进行复审,仍有争议的,可提请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委托市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复评估,根据复评估结果,举行专门会议商讨做出复审结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复审结论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建档。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转学后,由安置学校(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建立或转入学籍(送教上门学生由送教学校建立学籍),存档特殊儿童少年个人信息和安置过程中的台账资料,并将上述信息资料录入“南京市特殊教育管理服务云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入学安置申请表

2.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建议书

3.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申请表

4.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建议书

责任编辑:吴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