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1〕221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与交通局,各区发改委、房产(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修订、调整后的《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实施后,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执行新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三、《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中所列“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行业推荐物业服务标准中的核心内容,详细服务项目及标准,应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布的《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推荐试行)》执行。
四、《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中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
2.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