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
办法》的补充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现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增梯事项的表决规则”作如下调整:
一、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本单元增梯应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修改为:“本单元增梯应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二、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涉及“双三分之二”的表述修改为:“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三、《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中增加业主参与表决情况及同意意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1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第四条 增设电梯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设立增设电梯综合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咨询、地形图(含管线图)资料供图及受理服务。
第六条 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代理人中必须有一名为本单元业主)。
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应签订代理人协议,加盖代理人单位公章,作为增梯申报材料。
第八条 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区增设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小区住宅建筑间距和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梳理制定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目录。
有意向申请增梯的建设者向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增梯需求,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增梯项目是否符合增梯条件,视增设电梯的相关技术复杂性,必要时可邀请规划资源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增梯项目遵循“业主自治”原则,建设者与对增梯有异议的业主应事先充分协商、消除矛盾。
本单元增梯应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但本单元增梯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征得“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意见的基础上扩大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范围:
1.需占用相邻单元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或者影响相邻单元业主通行的,应征得相邻单元业主的同意意见。
2.增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减少或者其他涉及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征得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 建设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和指导。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不得随意侵占现有市政道路。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需占用规划道路红线,应征得所在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实施该道路建设的证明文件,且书面承诺道路建设时,该电梯无条件拆除。
(三)电梯尺寸不宜过大,其电梯井和候梯厅合计尺寸一般应控制在4米以内,一般不得设置宽度超出电梯井尺寸的廊道。
(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控制建筑间距,其中电梯北外缘与北面住宅建筑的最小楼间距按不小于 10米控制,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 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筑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
(五)增设电梯原则上应采取从梯间半层平台入户的方式设置电梯。设置平层入户的,应在满足本单元“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前提下,取得本单元一二层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对北侧住宅日照产生影响,还应征求北侧住户的同意。
(六)应当考虑本物业区域的整体建筑风格风貌要求,一幢楼的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一个物业区域内应基本一致,若增梯建筑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内,增梯方案应与沿街或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步设计,方案需统一电梯井的尺度、材质以及外观。
增梯建筑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以及明城墙沿线,历史街区、风貌区,以及城市公园及广场区域的,增梯方案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一致。
(七)增设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相邻权利人的应认真核对,其中一梯一户单元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保障相邻单元业主的合法权益,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利用单元楼梯过道方式入户的,计算“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同意业主时,应当将相邻单元共同连接楼梯过道业主的户数与面积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对增梯方案进行公示,属地街道和社区统筹对批前公示(含公示小样的审核)的监督和指导,公示报告应由建设者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示内容:公示应包含增梯项目位置、建设者、代理人、公示地点、公示时间、公示图件(增梯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增梯申报表、异议反馈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地点: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物业管理区域会所、物业区域布告栏等部位,“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外部显著位置。
(三)公示时间: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示结果及处置: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增梯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其中表内的单元业主基本信息应满足“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验核,授权委托书应满足“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三)真实性承诺书1份(按附件格式)。
(四)授权委托书对应的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应有对应业主本人签名,并签署“仅供增梯使用”字样)。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2套。
(六)公示报告1份。
(七)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原件1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增梯代理人向规划资源部门综合窗口申请规划许可时,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市规划资源局将对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信息予以校核,核对无误的,规划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增设电梯设计确需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者应按要求修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对相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因增梯许可申报材料虚假等情况,导致增梯规划许可被复议机关纠错或司法机关判决败诉而撤销的,代理人应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市规划资源局将公开通报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 增梯规划许可项目纳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确有弄虚作假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标准的,规划资源部门将对建设者或者代理人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并在各类媒体上公告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的行为。
对增梯项目受理期间收到失信行为举报、信访或存在重大矛盾的,增梯项目可暂缓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宁规规范字〔2017〕2号)、《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规字〔2018〕559号)、《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景观管理的补充通知》(宁规划资源〔2019〕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