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
服务项目的通知(试行)
宁医发〔2021〕33号
各医保分局、民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21〕10号)、《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宁医发〔2021〕28号)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失能人员照护服务,保障服务质量,现将我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以下简称“失能保险”)照护服务项目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失能保险服务项目制定,按照“保基本、稳起步”的要求,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引导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有序、规范、优质的服务,促进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
二、项目内容
失能保险照护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照护服务机构或居家接受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提供照护服务。照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失能人员选择的照护方式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一)入住照护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照护服务项目共23项,其中基础照料项目13项,专业照护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居家照护服务项目。照护服务项目共18项,其中基础照料项目8项,专业照护项目10项,详见附件2。
三、服务时间
失能人员在居家照护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提供照护服务,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服务时间为每月30个小时;
符合《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的八十周岁以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服务时间为每月31个小时;符合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服务时间为每月54个小时;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内的居家重度残疾人员,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服务时间为每月40个小时。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择高选择待遇,不重复享受。
四、服务及管理要求
(一)照护服务机构及失能人员应在规定的服务项目范围内,根据失能人员基本情况、照护需求和规定的照护服务时间,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选择服务项目、确定服务频次,制定照护方案并签订照护服务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失能人员自签订服务合约当日起享受失能保险待遇,合约解除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超出本通知规定服务内容或服务时间产生的照护服务费用,由失能人员个人承担。
(二)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满意度调查制度等配套管理措施,明确服务标准,加强内部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应认真记录照护服务时间和内容,严格执行照护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定期为服务的失能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确定和调整失能人员的失能等级。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失能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因素对照护服务项目内容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 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照护服务机构服务项目
2. 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