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水资〔2021〕20号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各区水务局、市属各计划用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促进用水户合理、高效用水,规范和指导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水务局
2021年1月15日
南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促进用水户合理、高效用水,规范和指导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户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户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户内部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四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各区水务局及市水务局所属各计划用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计划管理的计划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
第五条 开展水平衡测试应严格执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2万吨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创建市级节水型载体的用水户原则上应当提供12个月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市级节水型载体复核时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
鼓励其他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七条 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者水平衡测试报告表。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一)用水结构简单,年取用水量满足: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万立方米以下;
(二)水平衡测试有效期内未出现生产规模、工艺变化,用水情况变化不大。
其他用水户,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一)用水户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二)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需及时进行测试的情况。
第九条 管理部门每年应当编制计划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开展水平衡测试情况和下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其中由管理部门安排专项测试经费的,应当在工作计划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水平衡测试可以采取用水户自测和委托测试两种方式进行。自测是指用水户自行组织测试工作;委托测试是指用水户将水平衡测试工作委托给专业测试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测试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确保水平衡测试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并对用水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其中工业企业的次级用水单位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95%,主要用水设备的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0%;公共机构的次级用水单位水表配备率和主要用水设备的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5%。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配合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按照内容和时间等要求提供人数、产品、规模、工艺流程图、供排水管网图、水表配备情况以及近三年用水情况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在测试完成后向管理部门提交规范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进行备案或审核,并反馈必要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发现水平衡测试工作涉及弄虚作假,或者有用水单元测试漏项、用水单元划分有误、测试时段选取不当、数据采集错误等原则性问题的,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用水户进行重测;连续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提高用水效率。经测试,用水户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用水户限期整改。通过审核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作为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节水型载体创建等专项工作中组织审查(审核)通过的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计划用水户和测试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用水户和测试机构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编制报告。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计划用水户,管理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并依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