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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27 15:45:29|图文来源:南报网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

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科〔2021〕187号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经商市财政局,我局编制了《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水务局

2021年4月8日

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和《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水务局批准立项,市级水务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围绕全市水务中心工作而开展的水务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等市级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包括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战略等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

第三条 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除市财政补助经费安排外,也可以在区级财政配套和合作单位配套筹集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 列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和各区水务局结合工程建设开展的研究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水务局按照市有关水务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每年年初制定下发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市水务局直属单位或各区水务局,鼓励与水务系统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可作为配合单位,但不能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需对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作出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项目任务。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退休人员及外籍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公务员不得作为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参加人员按照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坚持“计划指导、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市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清单。评审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管理部门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分年实施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市水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补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前,按照《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2)格式填写有关内容,市水务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约定合同内容。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水务局审核。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申报单位在计划下达后1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的条款,市水务局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项目研究和推广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开展研究工作,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组织研究、结题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全过程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规范。经费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须足额到位。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编制明细预算,第一承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和申报。各承担单位的资金预算须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原则上第一申报单位承担费用不得低于总经费除以共同承担单位数。部分科研任务需外包的,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承担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下达第一承担单位,由其根据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做好财务审计。在申请验收同时将相关财务资料(财务决算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支出财务明细账等)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1-2年,重大科技攻关项目3年。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由第一承担单位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份提交市水务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水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3个月,向市水务局正式行文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有到期无故拖延、未按合同计划实施等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不得申报市水务科技项目。对于合同执行不力且无整改措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水务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申请,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退回财政资金,报市水务局。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或撤销,不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总结,在3个月内将验收申请表(附件3)、财务决算资料、工作总结、技术报告、项目汇报PPT等有关资料上报市水务局。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市级水务科技项目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项目验收结题,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组应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应用推广效果、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由市水务局颁发相应的验收报告(附件4)。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条 验收意见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次验收组组长确认,否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交修改完善的验收资料(技术报告、工作报告、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的论文、专利、应用证明、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市财政局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取得的水务科技成果由市水务局统一办理成果登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表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一)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

(二)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等;

(四)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

(五)项目整改措施不力的。

市水务局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有严重失信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后续水务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财政绩效评价中被评定为差等级或不及格的单位将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情形,可将其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水务科技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虚假科研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市水务科技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申报书

 2.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合同书

3.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4.南京市水务科技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表格见南京市水务局网站)

责任编辑:吴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