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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预警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27 15:41:03|图文来源:南报网

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预警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交港航〔2021〕156号

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生态环境与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区交通运输局、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港口已建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和运行监管,充分发挥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改善我市港口大气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试行《南京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预警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贯彻实施。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南京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预警处置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和运行监管,建立科学的运维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抓好港口粉尘防治工作,根据《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港口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监测数据接入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对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实时共享数据信息。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管理权限下发预警交办单,进行问题线索交办、分办、处置和反馈,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对港口粉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系统以数据汇集和反馈为核心,自动生成粉尘监测数值并传输至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如发生数值超标预警,由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处置。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港口粉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实施。对市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反馈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等汇总信息,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屡次出现问题、防控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列入现场重点监察对象并按职责进行依法查处。

(二)生态环境部门

实时在线监控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对监测系统运行异常、监测数据超标的港口企业进行系统预警,将预警信息及时推送给港口企业并按旬汇总抄报交通运输部门。对屡次出现问题、防控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职责进行依法查处。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每月发布预警处置情况通报。

(三)港口企业

实时在线监控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当监测数据临近预警值时,应立即主动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并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落实反馈体系,当出现二级及以上预警,需主动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整改,整改完毕后需书面(或通过平台)报告情况说明至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

第六条 预警等级

当日各级预警值高于国控点监测数据时,按照以下分级标准执行: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24小时内,监测数据小时PM10大于150或PM2.5大于75,累计超过2小时;日平均PM10大于100或PM2.5大于50;未报备情况下,全月现场设备掉线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24小时内,监测数据小时PM10大于200或PM2.5大于100,累计超过6小时;日平均PM10大于150或PM2.5大于75;未报备情况下,全月现场设备掉线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24小时内,监测数据小时PM10大于350或PM2.5大于150,累计超过12小时;日平均PM10大于200或PM2.5大于100;未报备情况下,全月现场设备掉线时间累计超过120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

第七条 预警处置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及时将系统发出的预警推送给港口企业。港口企业应采取相应粉尘防控措施,做好现场防尘管控工作。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及时将系统发出的预警推送给港口企业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并予以相应处理;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及时将系统发出的预警通报给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及港口企业,港口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和现场查验图通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可对出现一、二级预警的港口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预警规则将根据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及上级文件规范标准,适时进行完善。

责任编辑:吴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