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1〕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建立和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制度。
一、评估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二、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进行评估赋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园区)上报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和备案,统一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诚信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评估内容和标准详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指标》(附件)。诚信等级依据评估结果确定,85分(含)以上定为A级诚信服务机构,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定为B级诚信服务机构,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定为C级诚信服务机构。60分以下认定为未通过诚信评估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机构不确定诚信等级。被确定为A级的机构,各级表彰评比将予以优先支持。未通过诚信评估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失信惩戒。
四、工作步骤
(一)机构填报。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年度诚信评估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指标,填写评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二)区级评估。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指标全面考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状况,确定考评分数和拟定等级。其中A级诚信服务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B级及以下诚信服务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市级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A级诚信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拟定最终等级。同时,对上报的B级及以下诚信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四)公示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全市机构诚信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指标
一、基本要素(5分)
二、服务规范(25分)
三、内部管理(15分)
四、信用状况(30分)
五、服务业绩(15分)
六、社会责任(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