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现将《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9日
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按照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南京市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成果。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市主城六区行政区域内(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市成果保管单位”)具体承办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
江北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派驻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区成果保管单位”)具体承办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保障工作所需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按《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按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中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
第六条 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南京市主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及跨行政区域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二)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南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
(四)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财政投入所获取的其它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其它应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七条 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由江北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派驻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受理审批:
(一)辖区内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二)辖区内由区财政投入所获取的其它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三)其它受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当向相应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相应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成果。
第九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省、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人有效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四)《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2);
(五)本单位有效期内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持证人身份证原件;首次申请并无该证书的单位须参加最近一次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相应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出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3)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相应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按照相应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发,并采取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携带《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到相应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领取成果。
基于加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编制的自有成果,可向相应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申请成果解密。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15日内主动对所申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载体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使用下列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应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南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二)南京市基础地理信息接口服务;
(三)其它应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类型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应当提交《南京市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4),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根据相关规定,优先采用在线服务,一般不采用拷贝数据本体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向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南京市规划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规字〔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
2.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3.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4.南京市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申请表
附件1
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附件2
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宁测成准〔 〕 号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请持本决定书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特此通知。
成果保管单位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南京市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