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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28 17:22:25|图文来源:南报网

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1〕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1日

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有效发挥我市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采用多样化、特色化服务形式,探索定制式、常态化服务机制,助力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和八大产业链主攻方向,结合基层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备办公场地、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对口专家建立良好联系,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和项目合作等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所在区(园区)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基地建设可提供经费保障。

(四)企业申请设立基地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第六条  服务专家应具备条件:

(一)一般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基层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

(二)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三)鼓励入选省市人才工程、承担重点科研工程项目的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七条  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程序:

(一)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基地设立申请。

(二)初审。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遴选。市人社局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含实地考察)和对外公示等程序,遴选确定市专家服务基地名单。

(四)发文授牌。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市专家服务基地名单,并颁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运行

第八条  建立项目需求库。基地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基层单位、企业、居民的实际需求,建立项目需求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源。

第九条  完善专家信息库。建立南京市服务专家信息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地需要和发展情况增补服务专家,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十条  签订服务协议。基地与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且不得损害专家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搭建对接平台。依托专家信息库、项目需求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社局作为市专家服务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等。

(二)负责基地的设立、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所在区(园区)内专家服务基地的运行情况,做好专家服务基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负责各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配合市人社局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等。

第十四条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上报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

(二)加强基地软硬件建设,保障资金投入。

(三)接受市、区(园区)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四)为服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基地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市人社局会同区(园区)人社部门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内容为:

(一)基地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二)基地服务计划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三)基地建设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

(四)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情况。

对发挥作用显著、专家和群众认可、为基层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褒奖,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对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发挥作用不明显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取消基地称号。

第五章 保障

第十六条  经认定新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由依托单位代为管理、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区(园区)可适当匹配一定经费。江北新区入选基地由江北新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制定完善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专家柔性流动政策,对服务基层专家在职称评审、岗位晋级、专家遴选、专家疗养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鼓励专家服务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强合作,促进专家服务基层成果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十九条  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与服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