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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9-28 17:43:46|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

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1〕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化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11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的要求,为对接落实省市就业援助政策,促进省人社信息一体化建设,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补贴资金对稳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享受对象与条件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2年内且为本市户籍、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累计合并计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年限

2021年7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不合并计算。

2021年7月1日起,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从申请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算。

三、进一步扩大创业成功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享受对象

将2021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和实际经营均在我市,至少带动2名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申报纳税6个月以上的初始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成功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范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象拓展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每家创业实体最高可享受2万元。两项奖励一次性申报,此文件出台之前已申报核拨奖励人员不追加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