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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1-11-01 18:01:00|图文来源:南报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2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二、健全动态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发生调整变化,市各部门要及时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旗舰店上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市各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9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