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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1-11-01 17:42:22|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各区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此前,市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市政府统一管辖以各区政府、市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派出机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机动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江北新区管委会统一管辖以其所属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区政府统一管辖以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六、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区各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区各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南京市司法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座。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14号金陵老年大学一楼。向南京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邮寄至上述地址之一,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向南京市人民政府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14号金陵老年大学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专席,联系电话:025-85633791。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