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三批、第四批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宁政发〔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第三批、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详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规划资源、文化旅游、建设、房产、民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保护与利用的鼓励、激励措施,调动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保护与利用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各区政府及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挂牌展示工作,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附件:1.南京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2.南京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附件1
南京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附件2
南京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