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
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公共文化、交通运输、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南京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实施《“健康南京2030”规划纲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监督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内容。
市财政根据省人均经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标准,对区实行定额补助。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包括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我市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实际需要增加的项目,服务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补充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链运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等项目超出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监测,爱国卫生,食品安全风险标准制定,出生缺陷防治,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防控等。
市增加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水痘疫苗接种、国民营养计划、脑卒中防护、幼儿视力筛查等。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障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失能人员照护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在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以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区分担比例,具体是:对江宁区、浦口区、江北新区,市财政分担30%;对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市财政分担45%;对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市财政分担50%。
2.失能人员照护保险补助。市区财政按规定对失能人员照护保险予以补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中大学生的失能保险财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居民医保其他参保人员的失能保险财政补助由市、区分担,具体为:对江北新区,市财政分担20%;对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溧水区,市财政分担30%;对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高淳区、六合区,市财政分担40%。
3.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财政统筹上级财政补助,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在省补助标准基础上,对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市财政分担30%,其他区不分担。
(四)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统筹上级财政补助,对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和储备、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3.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统筹上级财政补助,对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4.卫生健康能力提升。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联体建设、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奖励等项目。
市财政统筹上级财政补助,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市财政统筹上级财政补助,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五)其他事项
1.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对新增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新旧划断、差别分担”原则,对区实行差别化分类、分档共担机制,分担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2号)执行。
2.各级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本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事项,由委托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省市已经制定标准的项目,各区按相应标准执行。
对于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等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市标准的事项,各区可自行制定本地区标准。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各区如需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各区自行制定、提高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事项,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并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改革工作。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促进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推进。
(二)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落实市级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各区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兜底线,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在国家、省关于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其他教育等五个方面。
(一)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对现有管理体制和分担政策比较清晰、以学生为主要分配依据的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保障和学生资助等教育事项,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由市政府及其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基础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1.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市统一制定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市财政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与各区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区分担70%,对其他区分担60%。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在扣除省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区分担50%,对其他区分担40%。
(3)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免费提供国家、省、市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新华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承担;免费提供区自定课程课本,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2.学前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市统一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公办园、集体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民办惠民园市级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六合区、高淳区补助60%,对其他区补助50%。
(2)家庭经济困难入园儿童生活补助和保育教育费减免。所需经费在扣除省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区分担50%,对其他区分担40%。
3.普通高中
(1)公用经费保障。市统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经费市财政分担50%。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教育费用减免。所需经费在扣除省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区分担50%,对其他区分担40%。
4.中等职业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市统一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学费补助以外的公用经费市财政分担20%。
(2)免学费补助。市财政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对六合区、高淳区分担50%,对其他区分担40%。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市财政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对六合区、高淳区分担50%,对其他区分担40%。
(二)教育领域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我市“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市属学校运转和建设发展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运转和建设发展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为保障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财政通过市级集中统筹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专项资金予以引导和奖补。
1.校舍安全保障。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校舍维修改造补助资金,市按照各区义务教育规模全部分解下达。
2.布局调整项目中开发配建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新建、扩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市财政按项目建设资金(不含土地征收费用)的15%以内分担,对于市布局调整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最高不超过20%。
3.新建、改扩建公办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等开办经费,按新建、改扩建规模和办学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4.对统一部署、集中实施的全市性教育发展重大事项、攻坚计划和创建达标任务,实行一事一定,按市区分担的原则确定市分担比例或补助标准,原则上市财政分担比例不超过30%,其中对全市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且外溢性强的项目,市财政分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对中央、省市交办事项,以及全市教育示范、引领及有关重点工作,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定额补助。
5.市财政设立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通过以教育规模为主的因素分配法,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农村为主的薄弱学校改造,对重大教学实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教学改革、创新和实验项目、新型教学手段的试点应用以及其他教育内涵发展等项目,予以引导扶持,支持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6.普通高中办学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南京市主城区普通高中办学支出责任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1〕28号)执行。其他未涉及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各区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履行好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抓紧落实完善有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基础保障标准各区应确保落实到位,如需制定高于市级标准的区级标准,应事先按程序上报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级负担。
(三)新旧划断,差别分担。对教育领域新增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2号)确定的分担比例执行。
(四)协同推进,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各类教育支出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科技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进行,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在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重点政策落实等九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结合本区创新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八大产业链、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本区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各区政府及社会资本的投入,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区级财政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共同资助的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计划,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全市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本区实际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高新区(园)建设、国家级农高区建设等,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理论问题研究、软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智库建设等,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有关规划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和人文社科素质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层面自行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的人才专项,以及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引进创新创业外国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有关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工作者服务保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有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工作者的服务保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和区共同举办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各区委托任务,由区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九)重点政策落实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等重点政策的有关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创新型企业培育等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应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落实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区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的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四)协同深化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高效配置科技资源,让经费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活动。
(五)尽快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管理
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旅游事业和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项目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市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本市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文化设施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中央和省核定的基数、参观人次、展览数量等因素给予免费开放经费补助。
(2)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文化设施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数量、级次、类别给予免费开放定额补助。
(3)其他区级文化(文物)系统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的,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部门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市级财政按照省核定的标准对有关区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将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中涉及的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数字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设施量、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全市考古发掘和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纳入市以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本市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区给予补助。
(4)各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演、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事项。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组织实施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等确定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包括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或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的表现形式有文学、美术、舞台艺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确定并由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根据中央、省职能部门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的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事项,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其他文化方面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和保障,也是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区要持续加大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改革的合力,并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补助政策的调整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和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民理念,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研究我市交通运输发展方向,强化我市交通路网规划顶层设计,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坚持科学统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市、区(含开发区)级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同时,充分发挥各区区域管理优势,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在全市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适当加强市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
3.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考虑我市交通运输发展特点和实际,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既要做到尽力而为,又要做到量力而行,兼顾市区财政承受能力,与现行财政体制相适应,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在中央和省对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特点,按照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区级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分别划分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市与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经营性的,由相应市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酌情给予补助;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与区级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北新区、新五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及市级功能板块的具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市、区财税体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并结合中央、省、市有关改革部署和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以市为主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高速公路所在行政区域相应的规划预控等职责,按有关政策筹集地方资本金或建设资金。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负责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沿线征地拆迁等具体工作,并按有关政策承担征地拆迁支出,承担既有高速公路新增出入口的建设及征迁资金。
2.普通国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普通国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项目的前期研究、组织实施,部分重要国省道项目可由市负责组织实施。按有关政策筹集建设资金,以及承担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按有关政策承担征地拆迁支出。
3.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市域范围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和筹集市级补助资金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以及除省、市补助资金之外的资金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二)港航
1.航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除省级干线航道以外航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市级交通船闸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管理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有关政策共同承担省市干线航道及有关设施的养护、运营、管理职责以及征地拆迁支出。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除省市干线航道以外航道的建设、养护、运营、管理职责。
2.港口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责全市长江及内河港口及有关基础设施政策制定、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等。承担港辖区范围内沿江港口公共锚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有关政策共同承担沿江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负责港区详规编制等,以及承担除省市负责部分以外的有关职责。负责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
(三)铁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发展战略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市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有关政策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的市级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共同承担干线铁路与城际铁路建设市方资本金的筹集职责,共同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承担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和企业铁路专用线以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区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区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民航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全市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全市机场项目(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国土空间控制规划研究、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有关政策配合省级共同承担省级控股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按有关政策共同承担市级控股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除省、市控股以外的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五)邮政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责全市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级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全市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负责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和省、市级以外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有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发展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责全市运输发展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有关政策承担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一般性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水运绿色发展和其他运输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2.应急保障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应由我市承担的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区域性应急救助基地及仓库建设和管理职责;共同承担应由我市承担的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运输保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区共同实施。
3.综合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宏观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按有关政策承担全市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省级要求共同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急难险重及跨区域执法职责,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按省级制定的方案,共同承担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两客一危”、超限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职责,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共同负责重点执法领域基地设施建设管理,执法装备、服装、标识、信息化等执法标准化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除省、市级负责部分以外的交通综合执法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此外,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区有关单位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有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行业监管、综合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化建设,有关机构运行、专项工作和人员经费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级单位由区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由市委、市政府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通过区级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精神,抓紧修订有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全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的方案编制、成果检查、汇总分析,主城四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本方案内下同)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与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主城四区外,各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区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写、基础资料收集等基础性工作,数据建库入库、数据汇交等信息化建设工作,跨区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主城四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重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主城四区外,各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和主城四区政府按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主城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实务和市级汇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主城四区外,各区政府按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实务,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将深化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跨市的区域协调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跨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题研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需报市政府审批或预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市以下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调整优化、勘界定标等工作的规则、制度制定、审查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街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题研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落实的任务,各区行政区域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调整优化、勘界定标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
将市政府明确市为编制主体的重要节点地区详细规划、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扎口管理、制度规范的建立、信息化等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审查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用地审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用地审查、规划条件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各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条件管理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受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和重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重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行政区域内其他的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保护监管
将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和对各区自然资源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主城四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监管,全市性矿业权管理,全市性矿产资源利用保护监管及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保护地的保护监管,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全市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全市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批而未供”建设用地调查勘测定界,区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区级自然资源保护地,区林业产业发展,除主城四区外各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跨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及应急测绘保障,全市性地下水过量开采、工程降水等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市性及市内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区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市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历史建筑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上述事权外,研究制定各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区自然资源领域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建筑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以及其他相关重大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同时,根据自然资源改革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与方案制定
将全市性、跨区域、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功能区划、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功能区划、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市级受理的信访投诉监测、执法监测,国家和省、市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以及由市级部署调度的环境执法,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水气土环境监督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指导,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能力(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市级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体水污染防治,重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重点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污染防治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以外的其他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各区要根据本方案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切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水平。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通过区级自有财力安排。
(三)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实施,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标准,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充分发挥我市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覆盖全市或跨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市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区域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区标准、技术规范,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区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应对较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救援装备、市及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江北新区及新五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应急避难设施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级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支出、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区级财政主要负责区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准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应急领域科技研究推广应用
将市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领域科技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主要负责组织全市隐患排查、维护全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国家基础数据库、开展全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相关支出;区级财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市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市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区级财政主要负责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和灾情、险情严重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支出责任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跨区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履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落实支出责任,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水平。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推动我市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