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印发《南京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发展集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规〔2022〕4号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将《南京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集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南京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集聚的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区域创新策源能力,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科院高端创新资源落户麒麟科技城的政策措施和支持升建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9〕1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抢占未来技术制高点;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整体技术创新水平。
第三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数学物理等重点基础学科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心(基地)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以及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相应的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为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发展集聚,支持中科院麒麟科技城、创新港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区建设。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
对新批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和省拨付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额);其他新批建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和省拨金额,最高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额)。
第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运行、仪器设备更新升级、科研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用于非科研用途。
第六条 建立市建重大平台库。市建重大平台库包括以争创国家平台为目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投资主体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含筹建平台),市建重大平台库根据市领导要求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建重大平台库内科技创新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位目标:平台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国家重大需求、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确技术研发路线和可量化技术成果、生产及转化目标;
(二)体系架构:平台组织架构符合新型举国体制需求,兼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具有明确的管理体系和学术咨询体系;
(三)人事制度:有明确的专职平台负责人,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科研能力强的科研人员团队,有明确的人才引培、人员管理等方案;
(四)管理制度:平台建立完备良好管理制度,覆盖日常运营、科研组织、考核激励等方面;
(五)硬件设施:平台具有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实验条件,拥有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拥有完备的、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
(六)开放协同:发挥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领军型企业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八条 对纳入市建重大平台库的给予:
1.对尚未建立理事会等管理体系的科技创新平台,在筹建期组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2.对已建立理事会等管理体系的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理事会决议给予支持;
按平台建设发展需要,在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给予配套,在完成国家项目上给予保障。
第九条 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市建重大平台库的支持资金,由市区1:1分担,其中落地江北新区项目原则上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支持麒麟科创园打造创新高地,推动中科院高端创新资源在南京麒麟科技城集聚发展,形成中科院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的区域创新高地。
第十一条 中科院落地麒麟科技城项目,用于研究经费、科研设备方面资金,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创园按5:3:2比例共同分担。土地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部分,由麒麟科创园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市财政统筹资金,用于支持中科院落地麒麟科技城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优质科技资源向地方转移,建设以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校地融合发展为目标的创新港。
第十四条 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建重大平台库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持续支持的原则。对同一产业领域或学科领域不重复支持。对有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科技安全或者到期拒不参加评估等违规情形的,其举办单位或投资主体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获得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
第十五条 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建重大平台库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对自身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市建重大平台库名单
2. 南京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集聚的
实施细则的办事指引
附件1
市建重大平台库名单
(2022年1月)
附件2
南京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集聚的
实施细则的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根据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进展阶段实施。
二、办理地点
新城大厦B座807、808办公室(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各重大创新平台实施方案、实际拨付到位资金证明等,具体材料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要求提供。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与基础研究处:李貌(025)6878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