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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0号)

2022-06-28 09:26:51|图文来源:南京日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6日


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推动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着力构建分级分类合理、权属关系清晰、监管职责明确、运营管护严格、收益分配优化、处置方式规范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有序开展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充分考虑帮扶项目资产的特殊性,建立健全公示公告、定期报告、督查指导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全过程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帮扶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二章 资产认定

第五条  南京市帮扶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包括开展村级“四有一责”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购置经营性房产和生产用大型机械设备等),特别是实施《南京市“十三五”时期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计划》以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

第六条  帮扶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七条  各区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帮扶项目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分层级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第三章 资产确权登记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年度对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核查统计,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应管理。

第九条  对经营性资产,权属尽可能明确到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难以明确到个人的,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区级或镇街统筹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将权属量化到相应村集体。公益性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相关行业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所有。

第十条  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对权属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权属。

第十二条  确权登记后,区政府应组织开展已确权项目资产的账实清点,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

第四章 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履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区政府对本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管理责任清单。镇街应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级组织应将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并担负起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五章 资产运营管护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七条 对经营性资产,制订详实、科学、合理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等。各区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公益性资产,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由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鼓励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第十九条 对到户类资产,由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自行管理,并接受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六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对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村提方案、镇街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结果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帮扶项目资产的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鼓励采取帮扶对象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引导和鼓励低收入人口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等方式实现增收致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帮扶项目资产运营主体优先录用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帮扶项目资产。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损毁、权属转移等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切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以个人、村集体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的流转,属于农村集体资产范畴的,应按规定进入农村公共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

第二十九条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对涉及金额小、规模小的帮扶项目资产,区政府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区要充分认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精心谋划,扎实推进。建立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发挥区级乡村振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一条  分级分类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提升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工作信息动态共享。

第三十二条  适时组织开展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完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提高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基层监督作用,强化纪律监察、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分散和降低帮扶项目资产运营风险。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的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作者:南京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朱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