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
关于南京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资源局制定的《南京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2日
南京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为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管控、市场配置、盘存挖潜、保护修复等手段,实现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范围,涵盖土地、矿产、林业、测绘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含江北新区,下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2月,对上一年度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考核。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江北新区直管区)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考核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发挥评价、监督和导向作用。
第七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区域不同资源禀赋,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
第八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效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规划资源综合管理服务,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使用有关资料数据的主要来源是: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工作中产生的有关数据与行政记录;
(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或核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
(三)自然资源管理有关单项考核结果和统计监测数据。
第十条 参照省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在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意一项不达标的;
(二)当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错误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因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情形被约谈、问责,被省级及以上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被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区的;被市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时智能监管存在瞒报、漏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
(四)自然资源领域发生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规划资源局向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市级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成绩优异的地区予以用地指标等奖励。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由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