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
污水处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宁政发〔202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政处罚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全市全域集中。
二、集中事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22项行政处罚权和1项行政强制权(见附件)相对集中到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新区和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施。
前述相对集中事项已列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范围的,仍由有关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原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办结的,由原部门负责办结。
(二)有关部门要明确执法事项、执法边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共同提高我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和执法水平。
附件:南京市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