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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3号)

2022-07-28 10:39:29|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6日

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隐患建筑及时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形成隐患清单,科学制定“一案一策”治理方案,重患先治、分类整治。

(二)整治存量风险。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先急后缓、立查立改、分类实施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筑分批逐栋整治。力争在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一)排查内容。各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户逐栋,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同时,其他既有建筑按照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

(二)排查重点。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排查方式。建立产权人自查、社区(村)网格员巡查、街道(镇)排查、区级部门重点筛查、市级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好“三员”(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团队,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判定。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

四、彻底整治风险隐患

(一)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有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针对其使用情况及时按照“留改拆”制定消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C级危房应加强巡查和监测,D级危房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街道(镇)、社区(村)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三)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各区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消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五)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五、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有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镇),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街道(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街道(镇)报告。其中,要通过网格员+物业对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街道(镇)应当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

(三)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建立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涉农区要压紧压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农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积极探索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农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市规划资源部门要编制发布农民住房套型设计图集、推广设计方案,产权人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产权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街道(镇)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房产和建设部门要分别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六)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市、区房产、建设、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部门做好配合。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建委、房产局、规划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委统战部和市教育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卫健委、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建委和规划资源局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各区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二)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各区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要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

市房产局牵头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导、监督,加强非承重结构许可管理;市建委负责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导、监督,牵头做好“两违”专项清查,按职责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以及对违法建设项目按程序出具规划意见;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综合执法和行政处罚,指导城管队伍发挥前哨探头作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清查及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工作,对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各部门要严肃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违规装饰装修等违法活动,确保监管职责不留盲区和漏洞,确保问题隐患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区要把自建房排查整治向最基层下沉,把最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把城管和各类专业执法队伍、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和探头作用发挥好。要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和专业优势,用好行政许可、行业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管理手段,完善全链条的监管,强化审批后监管。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区要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街道(镇)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等。

(四)强化督促指导。市级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各区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各行业部门要对各自领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各区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积极宣传在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发动群众,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努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六)严格信息报送。“百日行动”排查期间建立日报、10天一通报机制。各区每日16时前将城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日报表分别报送至市房产局、市建委;每月25日前将本月归集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信息动态、经验做法、特色亮点、困难问题等情况报送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通报一次各区排查整治开展情况。

附件: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责任编辑:顾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