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市政府于7月18日印发《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3号)。为方便有意愿通过积分落户政策落户我市的非户籍人员更好地了解积分落户的相关事项,下面就新修订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我市修订出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意义
2016年我市出台积分落户政策实施以来,为长期在宁就业、生活的普通劳动者提供了便利落户渠道。作为国家发展定位中的长三角区域特大城市,南京有义务和能力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肩负起辐射带动沿江城市、乃至更大区域范围发展的重要使命。及时调整落实好积分落户政策,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有利于打破劳动力资源自由配置的制度壁垒,有利于促进城市群间市场经济发展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健康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实现常住人口破千万城市的目标。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有关要求,此次修订《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是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体现城市包容性、更好聚集人才人力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新修订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主要调整的内容
新修订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调整了如下内容:
1.在《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指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2.删除《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中“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
3.将《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2021年,我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修订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以后我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三、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
此次修订《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对于拟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 个月;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通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核算后,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四、申请人向哪里提交申请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五、关于如何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
目前,因为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统尚未联网且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我市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
六、如何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申请人可至南京市人社局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窗口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办理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