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条例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法精神,从严规范征收行为,妥善安置农民群众,我市制定《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于7月29日发布,现将文件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统一全市政策,提升征收管理效力
1983年以来,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已历经5次更迭,但市本级和老五县的政策各成体系,本次统一了各区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创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将推动各区政府妥善解决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土地补偿费发放、征地信息公开等方面疑难问题。
二、改革征收程序,全力维护农民权益
新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条例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要求,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修改为征地批前的“公告、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和协议”。为实现“维护权益”和“规范操作”的有机统一,新办法在程序设定上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严格限定征地范围。强调成片开发方案批准文件是成片开发类型土地征收的启动条件,严格落实缩小征地范围的国家意图。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邀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加并听取意见,明确应当组织听证的过半数情形,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是规范开展协议签订。要求区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取得农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对于法律允许的个别未达成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的情形,将“个别”比例严格限定在10%以内,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三是强化阳光公示要求。细化土地征收全流程阳光公示要求,明确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再次公示,对各环节的公示主体、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间均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做好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确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可追溯、档案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四是依法处理补偿争议。建立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制度,用列举方式明确四种不当增加补偿情形,征收完成后要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的注销登记,进一步完善补偿安置争议的取证方式和解决途径,并特别要求开展责令交地时须在“专户存储补偿安置费用”,以程序正义促进权益保护。
三、规范资金管理,保障公平合理补偿
新办法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制度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细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原则,要求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加强事后监管,将安置补助费的处置权交由农民,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除集体土地外,参照集体土地确定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明确2005年3月4日后撤组的少量剩余土地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土地补偿费,实现各类用地补偿规则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调剂金制度,由各级财政兜底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现区域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的统筹调剂。
四、优化安置办法,体现“应保尽保”精神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新办法取消了户籍、现居地等原有要求,将安置范围放宽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积极响应进城农民的安置需求。在“安置人数与征收面积成正比”的上位规定基础上,增加兜底条款 “全部土地被征收,或者征地后剩余土地为总面积不足5亩的边角地、夹心地”可安置全部农业人员,推动发展成果共享共用。对于涉及房屋安置的,规定在征地报批时需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有效缩短安置周期,逐步实现从“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全方位、多维度强化补偿安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