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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2022-09-28 13:20:28|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立医院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宁政发〔2022〕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南京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机构性质与组成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管理科学的现代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南京市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管委”)。为全面系统规范市医管委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医管委为市政府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和所办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层,代表市政府行使所办医院出资人职责,履行政府办医职能,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所办医院的设置规模、发展规划、章程批准、重大项目实施、年度预决算、财政投入、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以及全市区域内医疗资源布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重大项目投资管理等。

第三条 市卫健委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备案管理、财务审计、价格监管、年度报告公开、信用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所办医院运行、医疗安全、医疗质量、财务资产、人力资源配备和医疗服务费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所办医院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是执行层,负责所办医院的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工作人员管理等,并对市医管委负责。

第五条 市医管委由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原则上设委员15人,均为兼职。如工作需要,经市医管委研究,委员可以适当调整。市医管委人员组成如下:

(一)市长、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二)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1名主要领导,市卫健委分管领导。

第六条 市医管委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七条 市医管委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市医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设在市卫健委,对市医管委负责,定期向市医管委汇报工作。

(一)市医管办设主任1名,由市卫健委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

(二)市卫健委公立医院管理处承担市医管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医管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市医管办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和聘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市医管委职责:

(一)负责推进所办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加快所办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

(二)审议市医管委工作规则,审议所办医院运行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三)在政府确定的布局规划和资源总量内,审议所办医院的设置规模、发展规划、章程批准、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审议全市区域内医疗资源布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

(四)审议市医管办年度工作报告、所办医院年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的交办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医管委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市医管委全会、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二)签署市医管委文件;

(三)督促市医管办及有关部门执行市医管委决定,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医管委副主任职责:

(一)召集或受主任委托召集市医管委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签署有关会议纪要;督促市医管办及有关部门落实市医管委决定;

(二)执行市医管委决定,完成市医管委主任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医管委委员职责:

(一)在市医管委会议上依法行使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提出召开市医管委有关会议及议题的建议;

(三)向市医管委提交议案;

(四)对市医管办及所办医院执行市医管委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市医管委委托,代表市医管委处理有关事务;

(六)落实市医管委全会、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委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因委员身份在市医管办或所办医院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委员不得凭借委员身份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与市医管委及所办医院利益冲突的活动;委员因个人行为导致市医管委或所办医院或其他利益有关方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医管委法律顾问职责:

(一)对市医管委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市医管委(或市医管办)规章制度、决定和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二)参与处理涉法的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纠纷;代理市医管委(或市医管办)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四)在所办医院开展法制教育,接受法律咨询;

(五)办理市医管委(或市医管办)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市医管办职责:

(一)承担市医管委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落实市医管委的部署和要求;

(二)负责制订市医管委工作配套文件;

(三)组织召开市医管办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等,根据工作实际提议召开市医管委全会、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负责所办医院重要事项、年度工作报告等提交市医管委研究决策,推动市医管委决策在所办医院高效运行;

(五)负责所办医院的绩效考核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医疗资源布局、全市公立医院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立项前评估等,及时提交市医管委研究;

(七)根据各有关单位推荐情况,提出市医管委委员建议名单;

(八)完成市医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医管委会议包括市医管委全会、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市医管办会议包括市医管办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以上会议均采用集体审议决策制度,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人员意见综合决策。

第十八条 市医管委全会:

(一)市医管委全会主要审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市医管委职责有关内容及市医管委主任认为需要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市医管委全会由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市医管委全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人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医管委全会的,应报市医管委主任同意,并指定本部门代表人代为出席;

(四)市医管委全会议题由各委员根据工作提出申请,经市医管办收集、初审,报市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定;

(五)委员在参加会议前,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征求本部门意见;

(六)除涉密信息外,经市医管委主任同意,由市医管办统一向社会发布会议信息;委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信息;

(七)市医管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市医管委法律顾问可列席市医管委全会。

第十九条 市医管委办公会议:

(一)市医管委办公会议主要贯彻、落实市医管委全会的决议;审议所办医院运行管理一般规章制度;通报所办医院季度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市医管办及其他委员提出的一般事项;审议提请市医管委全会审议的事项;审议市医管办阶段工作报告等;

(二)市医管委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市医管委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市医管委委员、法律顾问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医管委办公会议的,应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指定本部门代表人参加。代表人参加会议前,应就议题充分征求本部门意见;

(四)市医管委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市医管办收集、初审,并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二十条 市医管委专题会议:

(一)市医管委专题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或应急性专项任务;处理社会反映或媒体报道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委员、市医管办或所办医院提出的紧急问题;

(二)市医管委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市医管委专题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市医管委委员、法律顾问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医管委专题会议的,应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指定本部门代表人参加。代表人参加会议前,应就议题充分征求本部门意见;

(四)市医管委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或有关委员、单位提出,经市医管办初审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医管办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

(一)工作例会。工作例会由市医管办主任召集和主持,市医管办副主任和市医管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总结市医管办阶段工作情况,落实市医管委部署要求,研究全市公立医院管理有关工作,收集、审核市医管委全会、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建议,筹备市医管委有关会议等。例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市医管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医管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主要内容包括协调解决公立医院管理有关专题问题,部署落实有关工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

(三)市医管办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市医管委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单位。市医管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医管办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市医管办请假并指定代表人参加。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市属公立医院的管理及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处理机制,由市医管办另行制定《市属公立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委员若因岗位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医管委职责清单

2.市医管办职责清单

附件1

附件2

责任编辑: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