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的通知
宁建改办〔2022〕1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2.0版)
为持续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地生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建设审批“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质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消防设计审查许可与施工图审查并联办理
(一)对属于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试行)》《江苏省民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技术审查。
(二)全市开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并联申报渠道,建设单位通过南京市政务服务网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并联办理。选择并联办理的,实现“一窗申报、全程网办、并联审查、同步发证”,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取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选择单独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部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
二、推动质量监管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
(三)工程质量监督与消防审验做好工作衔接,对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加强过程指导。消防审验部门依建设单位申请为特殊建设工程提供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服务,提高后续消防验收或联合验收的一次合格率。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服务具体流程及要求参照《关于开展提前技术服务进一步提高消防验收审批效率的通知》(宁建消防字〔2020〕477号)执行。
(四)强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联合验收阶段的工作衔接,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联合验收的,通过南京市政务服务网实施“一窗申报、同步受理、并联审批”,消防审验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踏勘,8个工作日内反馈消防意见。联合验收通过后,统一核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核实、人防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三、简化商业综合体多主体申报方式
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及其承租户商铺需要尽早竣工投入运营的,通过以下方式简化多主体申报方式:
(五)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可将承租户商铺装修内容纳入项目整体,统一开展消防设计并组织施工,履行建设单位相应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首要责任,整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六)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与承租户各自独立开展消防设计和施工的,商业综合体承租户可在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的牵头下相对集中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选择集中申报的,应当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由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作为牵头管理方统筹协调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查验工作,确保商铺装修在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同时不对商业综合体公共消防设施和系统造成破坏或产生不利影响。消防审验部门按照分工统筹高效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备案检查。
四、简化小微和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消防备案流程
对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小微项目和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简化消防备案程序:
(七)对建筑面积在300㎡(不含)以下的,豁免办理消防备案。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消防法》《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八)对建筑面积在300㎡(含)~500㎡(不含)的,实施消防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渠道办理。申请人、被审批人签署告知承诺书,消防审验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进行抽查。同时加强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实承诺,实行失信惩戒。
(九)符合《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优化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改字〔2020〕1号)所列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豁免办理消防备案,但《消防法》所列人员密集场所(300㎡及以上)除外。
五、优化多个单体消防验收申报方式
对属于同一个规划许可范围,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方式,避免多头申报增加企业负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单体建筑尽快投入使用:
(十)不同单体建筑按照市区分工原则需要分别在市、区两级消防审验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整体打包向市级消防审验部门申报,也可按规模拆分后分别向市、区两级消防审验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事项应严格分类办理,不得混合申报。
(十一)对于多单体项目,当部分单体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且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与单体工程相关的各项公共消防设施也同步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建设单位可分期分批申请单体建筑消防验收(备案)。
六、优化项目局部提前验收申报条件
对于大体量建筑,通过以下措施优化项目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部分尽快投入使用:
(十二)对于大体量单体建筑项目,当局部需要先行投入使用的,须满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2016)关于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在局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子单位(分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十三)对因建设时序、周边市政公共道路建设滞后等因素限制,导致消防车道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在具备建设条件前,建设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采用过渡方案先行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在具备建设条件后按原设计要求实施:
1.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已提供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车道过渡方案,方案切实可行且经过不少于3名建筑专业专家(专家应在省、市发布的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取并遵循回避原则)论证通过。
2. 项目设计单位已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方案要求重新出图,施工单位已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各方查验确认项目消防竣工图与现场状况一致。
3. 项目消防车道与周边市政公共道路连通已取得交管、城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七、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质效
(十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消防设计审查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对选择实施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联办理的压缩为即办;消防验收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消防备案作为即办件“受理即办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备案检查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十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建设工程开展首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抽查,发现存在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且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可给予合理整改时间,加强技术指导,建设单位在审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消防审验部门确认合格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抽查结论可认定为合格,并免于行政处罚。
八、提升重大项目消防审验服务效能
(十六)对列入省、市发改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进一步缩减为8个工作日。各级消防审验部门开设线下“消防审批服务专窗”,由消防审批人员做“柜员”开展消防审批推进和跟踪,为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全流程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申报指导和信息查询等服务。
(十七)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过江隧道等投资额大、工艺复杂、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各级消防审验部门应自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阶段积极介入,提前开展咨询辅导,帮助企业提前整改影响审查的具体问题,提高后期审批效率,避免后期工程设计方案出现重大调整造成损失。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