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精神卫生
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精神卫生是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是建设健康南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精神卫生联席会议作用。市、区两级要充分利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调小组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协商解决精神卫生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推进精神卫生各项工作。各区每年至少召开1次区级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市级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区的工作指导。(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负责,市有关单位配合;以下均需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建设。各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所有街镇应建立由政法、卫健、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街镇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街镇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的民生保障部门。街镇综合管理小组指导社区(村)关爱帮扶小组开展日常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会商解决重点问题。(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共同负责)
(三)完善社区(村)关爱帮扶小组网络。各社区(村)建立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成员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村)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形成社区看护网络。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按照患者实际居住地落实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确保辖区患者管理到位、看护有力。(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共同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和奖励问责机制。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监督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褒奖,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市委平安南京建设领导小组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
二、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一)加快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全力支持省、市共建省脑科医院项目,提升南京脑科医院科研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扩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规模,进一步提高收治能力。南京市佑安医院、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溧水区第三人民医院2025年前力争达到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水平;浦口、六合、高淳、江北新区建成二级精神专科医院或服务能力达到相应规模的精神专科,满足辖区内精神疾病防治需求。所有区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均要开设心理科门诊,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均要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专科医院。(市卫健委负责,市规划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配合)
(二)加强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至2025年,公办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均要开设精神科(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病房,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设妇女儿童心理保健科比例分别达到100%和70%;各农村区域性医疗中心、社区医院应根据周边群众医疗需求开设精神科专科病房或精神科(心理科)门诊,2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开设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和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负责)
(三)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健全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并按照辖区社区(村)数量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对辖区各单位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业务督导和质控考核等。(市委编办、市卫健委负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报告和服务管理
(一)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筛查工作。各区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常态化筛查和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村)关爱帮扶小组和网格作用,推动日常筛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每月组织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加大辖区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筛查力度。对筛查发现的疑似患者,街镇、社区(村)要及时动员监护人前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诊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率和报告率,确诊患者要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无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或患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
(二)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各区要加强对居家患者的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用药指导、康复服务等工作,加强对患者家属家庭护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护理能力。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开展随访管理,病情稳定者每3个月随访1次;首次随访病情基本稳定者,2周内跟进随访1次,后转为每月随访1次;病情不稳定者2周内随访1次,仍不稳定应及时转诊。对不同意接受社区管理、失访(含离开本辖区拒绝告知去向)、拒绝面访半年及以上、病情不稳定、危险性评估1-5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填写信息交换表,书面通报政法、公安等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并及时在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信息系统内予以更新。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要提高随访频次,做到底数清、去向清、监护情况清、治疗情况清。(市卫健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共同负责)
(三)加强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区要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要迅速处置、妥善处理,区卫健、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在48小时内开展联合调查。(市卫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
四、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
(一)加强医疗救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有效衔接,医保年度结算向精神类医疗机构倾斜,适时调整住院精神病床日、门诊精神病定额结算标准,对按规定收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按月及时结算。推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纳入医保报销或按规定实行免费基本药品治疗政策,参保人员救治医疗费用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支出,对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医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
(二)逐步扩大奖补范围。各区要按照省有关以奖代补要求,不断推进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居家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落实,逐步扩大奖补范围。对于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患者,探索采用长效针剂治疗。(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共同负责)
(三)强化救治管控力度。各区要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机制和托底保障机制,设立救治救助专项资金,落实强制医疗和非自愿治疗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所需经费,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机关依法送诊的患者得到及时救助。拓宽患者收治“绿色通道”,保障患者送诊、收治等工作顺利开展。鼓励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逐步健全患者、监护人、受害人三者权益保障机制,为患者救治救助经费保障提供有力补充。(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负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
五、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一)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各区建立健全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组成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2022年全市完成9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点建设。至2025年,所有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托养服务,能够满足有需求的居家患者需要。各区要统筹资源,鼓励为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点机构提供免费场地,整合使用精神病防治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等资金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负责)
(二)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设施和队伍建设,成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服务的技术支持,提高社区康复业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捐助和慈善基金投入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共同负责)
(三)加强专业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的衔接。建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之间的康复转接机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设康复科(室),为病情稳定准备出院患者提供精神康复服务,开展疾病认知,服药管理、基本生活技能和身体功能等训练。同时指导社区康复机构为接受康复服务的患者进行入组训练,制定适宜的康复训练计划,并督促实施。(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共同负责)
六、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制度。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在核定精神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向基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人员予以倾斜,适当提高其工资和待遇水平,提升人才吸引力,稳定专业人员队伍。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自主公开招聘,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其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晋升、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二)多途径培养人才。市、区两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要安排专职人员承担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鼓励市、区医疗机构引进精神卫生专业人才,提高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增加精神科转岗医师数量,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至少配备1名经过精神卫生转岗培训的医师。(市卫健委负责)
(三)开展医疗机构全员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所有医务人员精神卫生有关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加精神障碍识别能力。(市卫健委负责)
七、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继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溧水区继续做好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22年鼓楼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其他区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2025年力争实现全市域范围全覆盖。(市卫健委、市委政法委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单位配合)
(二)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促进。完善由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并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推动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区级“心理人才库”,推进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和机构建设,依托区、街镇、社区(村)综合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共同负责)
八、建立完善精神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逐级建立由政法、卫健、公安、民政、医保、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与衔接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及有关工作信息,加强信息资源合理运用,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工作和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妇联等单位配合)
九、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等精神卫生知识。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精神卫生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定期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教育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有关知识科普讲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针对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推动心理健康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通过热线、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充分开展公众心理健康宣传,确保2025年底我市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社会公众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至25%。(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同负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