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3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心旻
2022年12月2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修改和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对《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一次修订)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将第二款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五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删去第九条。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工地设置不低于5米的高标准围挡。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确保车身、车轮净车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将第五项修改为:“(五)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将第八项修改为:“(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根据要求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5.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6.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8.将文中“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1999年5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三次修订)
三、废止《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订)
四、废止《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2012年10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