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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南京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62号)

2023-01-28 16:05:58|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南京市市级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支撑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等主体责任,扩大在科研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二、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目。进一步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绩效支出两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研项目编制上述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购置设备,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四)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鼓励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对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可按规定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应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规范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奖励。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本实施意见关于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的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中提取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该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九)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财务报销、结题验收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单位日常运转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科研活动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实施国内差旅费包干制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一)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支持部分财务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

(十二)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

五、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十三)合理确定项目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会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计划,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

(十四)及时拨付科研经费。市级直接拨付资金在市级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非预算单位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预算单位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支付方式并进行支付。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将经费转拨至合作研究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十五)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提高政府采购审核效率。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七)创新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我市创新型产业体系,探索科研任务和项目组织实施新模式,扩大“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遴选立项方式试点,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研发动力。(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十八)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强财政和金融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创新领域。优化科技创新类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吸引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多元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十九)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在市级财政稳定支持的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试点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

六、加强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科研经费绩效导向。项目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短期效益向重中长期创新绩效转变。探索建立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一)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经费动态管理,设置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未验收通过以及撤销、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及孳息或追回全部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

七、政策衔接与落实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时梳理并修订本部门主管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

各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改革完善本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实施期为5年。市级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季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