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南京市第五次
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2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我市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争当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实践的示范引领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 年12 月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 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等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按需要派员集中办公),按照工作目标和节点进度参加工作例会,全程参与普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对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分析评估。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普查职责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市统计局作为普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全市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行业)普查的相关职责,包括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通过系统(行业)管理渠道对未清查到的单位进行查漏补缺、对相关对象开展普查宣传、协调省对口部门和督促所属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等。
涉及普查试点、清查、登记、发布等阶段宣传动员和市管媒体宣传落实协调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数据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企业、总部经济、商业综合体、楼宇经济等活动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牵头和协调;涉及在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类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到保安、物业公司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市房产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单位用水、用电方面的事项,由市水务局、南京供电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市场主体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企业、经济开发区、综保区等活动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资产企业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证劵、保险方面的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负责和协调;涉及通信、邮政(快递)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通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全程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工作,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民宗局、市税务局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以及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重点工作
精心组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2023年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2023年度市对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和市级机关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各区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投入产出调查、普查试点、“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组织投入产出调查。深入本地区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二)开展普查试点。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出全面、客观反映普查对象真实经营情况的方法和措施,找出解决复杂区域、复杂单位、复杂经营模式以及网络经营单位等普查难点的组织方式和普查资料审核办法,锻炼出一批具备沟通技巧、善于解决问题的普查组织人员。
(三)完善“两员”选聘机制。区、街镇和村(居)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优先选调(聘)网格化管理人员、基层工商税务协管员、城管协管员、民政协管员、物业管理人员、商场或综合体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等充实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创新“两员”选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普查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四)强化业务培训。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对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运用多媒体技术开发科学合理、通俗易懂、适合普查对象的培训材料,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讲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
(五)做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六)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和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产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行业单位普查数据填报中存在的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问题。
(七)做好数据处理。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物资,分级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八)注重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单位要全面实施对普查中严重失信单位的公示和联合惩戒,确保普查对象提供的数据真实可信。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落实支撑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普查工作补贴,以区财政补贴为主,市财政依照规定适当给予补贴。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
(四)创新手段方式。要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载体,提升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及其他大数据,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