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老城保护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学校、医院、
科研院所规划建设指导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保护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规划建设的指导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保护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规划建设的指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老城功能疏解和容量控制要求,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更新与复兴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老城范围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老城,是指明都城范围,以护城河(湖)对岸为界,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
本规定所称历史城区,是指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北京东路4片历史城区。
本规定所称历史地段,包括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一般历史地段(附件1)。
第三条 坚持“保老城、建新城”的战略方针,在加快新区建设、完善新区功能的同时,进一步疏解老城人口,合理调整老城功能。推进老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改造、合理利用工作,通过整合各类资源,增加绿地、广场及文化设施,提升老城文化品质和绿化环境,打造全年龄段友好城市,完善老城功能、增强城市活力。新建、改扩建前应进行历史文化资源专题调查研究,建筑风貌应与所在区域的传统肌理格局和风貌相协调。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规划管理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专家论证、部门意见征询、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地段的,应严格落实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规划控制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各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涉及地下文物保护的,应当符合《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要求。涉及风景名胜区、应急避难场所、永久绿地等的,应当符合其管理规定及专项规划要求。
第二章 老城功能管理正负面清单
第五条 老城保护与更新以完善配套和提升品质为主,鼓励增加老城公共空间、文化设施、社区服务供给。具体如下:
(一)采用有机更新方式推动老城更新,按“留、改、拆”优先顺序进行合理的保护及再利用。
(二)利用存量用地及设施改造,新增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养老、文化设施、休闲活动设施、街头绿地等公共服务功能。
(三)在符合规划功能定位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的前提下,对既有建筑进行功能复合利用,新增商业、商务办公、旅游、科研等公共设施。
(四)既有建筑在不新增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增设面向公众开放的风雨连廊、开敞空间、街道家具小品等,激发老城活力。
(五)适度增加停车供给。
(六)涉及工业遗产的,在符合《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逐步腾迁现有工业生产功能,发展都市型产业。
第六条 老城范围内各类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应减少开敞空间,不得破坏重要的历史空间关系,不得新增限制性功能。具体如下: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物流、批发市场等功能。
(二)严格控制大中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
(三)老城范围内现有的运动场、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须占补平衡。
第三章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及普通高中。规划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鼓励中小学按有关要求,提升品质、完善配套。
(二)鼓励科学合理利用中小学地下空间。在优先满足学校办学需要、不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建设平时可兼用作停车功能的人防工程,并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性质。
(三)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中小学特别是热点学校的轨数和班额。中小学操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不得占用,因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功能和校园安全工程确需占用的,须占补平衡。
(四)如不满足学校配建要求,不得新增居住用地建设规模。在城市更新中确需增加学位的,各区政府应会同规划资源、教育等部门,考虑在符合生均用地等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增容,或在老城范围外就近按合理服务半径增加学校布点,解决学区内学生入学问题。
(五)中小学更新改造项目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加快全市职业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老城范围内不得新建职业教育学校,鼓励老城范围内现状职业教育学校更新,提升办学条件。
第九条 老城范围内高等院校规划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老城范围内的一般规定
在满足教学的基础上,鼓励老城范围内高等院校优化布局,与新校区建设整体统筹。鼓励改善老城范围内老旧教学楼、宿舍楼等既有建筑的设施条件,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创新载体,复合利用地下空间。
改造方案应注重保护并延续其原有空间格局及建筑肌理,现有运动场、操场、主要景观广场等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须占补平衡。
涉及新建建筑的,应整体统筹学科设置和校区布局,开展校园总体规划,规划方案应符合高等院校生均用地、生均建筑面积及宿舍规模标准,并取得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历史城区相关要求
历史城区内高等院校的改造方案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容量、高度,不得减少绿地率。因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完善必要功能等情形确需新增容量的,应开展必要性论证、校园总体规划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交通影响性评价、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毗邻现状住宅的,不得减少退让距离。
鼓楼—清凉山历史城区内高等院校的改造方案应保护和展示由鼓楼岗、五台山、清凉山、石头城、古林公园等构成的地理形胜;保护近现代建筑风貌;保持历史城区高绿化覆盖率的环境特征。
明故宫历史城区内高等院校的改造方案应保护明宫城、皇城的传统格局,保护宫城城门、护城河、坛庙、衙署、桥梁、城壕等遗迹,保护东西宫城城壕水系。沿御道街新建、扩建建筑严格控制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午朝门至外五龙桥段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建设。保护和控制午门—正阳门的景观视廊;保护中山东路民国历史轴线及沿线近现代建筑群。
(三)历史地段相关要求
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老城范围内现状高等院校不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涉及历史风貌区的,除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功能和校园安全工程需要外,应同时落实已批复的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建筑高度、降低绿地率。
第十条 老城范围内医院规划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老城范围内的一般规定
鼓励老城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医院向新城新区拓展,不断完善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鼓励在不新增住院床位数的前提下,开展规范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就医环境、完善配套设施。鼓励老城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重点支持中医、康复、护理等专科建设。康复、护理类床位数不受限制。
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老城范围内停止立项新建大型综合性和专科医院。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床位审批,已经审批的,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建设,严禁擅自增加住院床位、扩大建设规模。
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确需增加建设容量的可予以支持,但不得增加住院床位数。
严格公立医院重大项目投资的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用地规划、项目立项和项目综合评估等严格按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历史城区相关要求
历史城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除规范化、标准化改造外,不得在原地进行扩建。确需提升改造的应采用拆一建一方式。
鼓楼—清凉山历史城区内医院的改造方案应加强广州路沿线的交通影响性评价。
城南历史城区内医院的改造方案应保护中华路历史轴线,不得大拆大建。新建建筑高度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建筑体量、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历史地段相关要求
老城范围内现状医院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实施改造应严格落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应要求。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现状医院不涉及历史风貌区和一般历史地段。
第十一条 老城范围内科研院所规划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老城范围内的一般规定
鼓励老城范围内科研院所优化布局,推进新城区科创载体建设。鼓励占用历史文化资源的科研院所逐步腾退或对外开放。鼓励进行品质提升改造,改善既有建筑使用条件。改造方案应注重保护并延续其原有轴线格局及建筑肌理,现有主要景观广场、景观绿地等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须占补平衡,其他开敞空间总量不得减少。
(二)历史城区相关要求
历史城区内科研院所改造方案原则上不得增加高度、容量、密度。因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完善必要功能等情形,确需新增容量的,应开展必要性论证、地块总平面设计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交通影响性评价、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毗邻现状住宅的,不得减少退让距离。
鼓楼—清凉山历史城区内科研院所的改造方案应保持历史城区高绿化覆盖率的环境特征。
北京东路历史城区内科研院所的改造方案应重点保护和展示片区山环水抱、城林相融的特色。鼓励占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单位腾退或开放,形成以中国近代科学史为主题的多元文化展览、旅游休闲特色片区中的亮点区域。
(三)历史地段相关要求
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老城范围内现状科研院所不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位于一般历史地段内的,实施改造应按照一般历史地段保护图则相应要求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具体技术要求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南京老城内部队、机关大院,及老城范围外历史地段内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控制老城范围内学校医院合理规模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老城、历史城区、历史地段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