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23〕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更好地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争当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实践的示范引领。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规范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科学确定发展目标,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三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绿色发展战略,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统一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和谐美丽新南京。
第十五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意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市政协民主协商。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研究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责任,加强配套措施,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其中,涉及重大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均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有关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司法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履行必经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规范、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等问题的,按照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机制。政府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经市司法局审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规章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题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市政府可以每5年组织一次对政府规章的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需要修订、废止的,应当及时按法定和规范程序办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对本区、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定期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与上级政府规定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布。
推进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公众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第三十条 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规则,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事项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将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府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完善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提高公开、便民服务水平。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单位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并认真督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各区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区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制度。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市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批印。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市委深改委等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重大办法措施;审议全市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审议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九)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发展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
(十)讨论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一)审议市政府参与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市政府参与的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十二)审议市各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以及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超过5000万元的申请等事项;审议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三)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四)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及其调整,单幅地块面积超过150亩,或总价超过20亿元的经营性及工业(科研)用地出让事项;市土地出让专题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五)审议市属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市属集团重组、市属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等;
(十六)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七)审议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十八)讨论决定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其他事关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不超过1天,不邀请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涉外会议还须经市外事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市长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可以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第四十四条 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严守行文规则。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 规范办文流程。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上级重要公文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凡送市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根据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严控发文规格和数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有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议案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属于市政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各部门不得向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000字。
第四十九条 加强合法性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审议前须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评估论证材料等。
第五十条 提高办理效率。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部门和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部门或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和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提出建议,报市长批准。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由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批。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访,按程序报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各项规定,实行计划和限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下级服从上级、结对互助、统筹协调”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务活动,应当提前书面请示市政府。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各环节,做到真督实查、善督细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求实效、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力促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文件政策规定、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力度,坚持全面督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严格落实督查核实、跟踪整改、限期反馈、追责问效的闭环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体责任,推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首位”落实、“率先”落实、“创新”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第五十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水平,提高督查工作组织实施能力,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善于以问题为导向,既能发现问题又能研究解决问题。要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格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督查工作提质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推动政府督查规范有效高效开展。
第五十七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深度优化完善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办理机制、领导批办事项和重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先解决问题再说”等创新思路督查督办。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核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督查更科学、更务实、更有效,推动政府督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模范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廉洁政府建设。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特支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及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记“三个务必”,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杜绝文山会海,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别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杜绝层层批转、阳奉阴违、应付了事等现象。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市长外出,如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外出,须与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一并向省委报送书面请示,报请省委书记批准;市长单独外出,经市委书记同意后,按规定向省长请假,向省委办公厅报备。市政府副市长外出,按规定向市长请示后,须向市委书记请示。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假,提前3个工作日,将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批准;特殊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并按批准天数返回后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