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23〕28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市政府议事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四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五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政府规章、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及市委深改委等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重大办法措施;审议全市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审议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九)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发展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
(十)讨论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一)审议市政府参与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市政府参与的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十二)审议市各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以及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超过5000万元的申请等事项;审议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三)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四)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及其调整,单幅地块面积超过150亩,或总价超过20亿元的经营性及工业(科研)用地出让事项;市土地出让专题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五)审议市属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市属集团重组、市属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等;
(十六)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七)审议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十八)讨论决定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其他事关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审议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超过1000万元的申请等事项;
(六)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任务;
(七)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二条 时间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程序启动。市长提出的议事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副市长、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提出的议事决策事项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十四条 研究论证。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各区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举行听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
(四)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司法局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重要议题应当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五条 议题确定。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属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以及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发文计划等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审议事项,主办单位要强化工作统筹,及时提出审议建议,为会议审议预留时间,避免仓促议事。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及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和政府合同文本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起草的背景和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风险评估情况和下一步操作路径建议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有承办部门组织的法律审核意见;
2.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文本或者摘要;
4.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或问题,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出席和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必要时,可以特邀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长、副市长签批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议事项目决策前,按照规定需要向市委、市人大报告的,应当报告后再作出决策。
经市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市委、市人大相关程序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同意,再按程序报送市委、市人大。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必要时报市委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形成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对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完整归档。
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需同时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除需提交市委、市人大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规定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市政府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市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规实施问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决策执行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对决策事项认真落实。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建立决策执行情况舆情回应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决策的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可以由市长先行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办法,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宁政发〔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