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
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宁农规〔2023〕1号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精神,结合全市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新情况新要求,我局对《南京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农规〔2014〕2号)进行了修订。为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办规〔2022〕7号)文件精神相衔接,我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振行动计划的要求,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建设都市现代农业强市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评定、年度监测、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
(二)备案登记。家庭农场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成系统填报,信息完整。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完成注册登记。
(三)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露地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15亩;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00亩;生猪存栏不低于2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500只;肉牛存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50头;家禽存栏不低于1万只;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50%;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万元。经营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四)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制度规范。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有真实完整的生产记录档案。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等电子记账模式记账,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良好,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七)运营平稳。家庭农场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获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不少于1年。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场容场貌整洁,家庭农场标牌醒目。
(八)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制剂,控减化学农药用量,科学使用兽药,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九)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妥善处置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和废弃物处理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十)守法诚信。遵纪守法,恪守信誉。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每年4月份,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以及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二)镇(街道)初核。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级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报送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归档整理并复核,进行现场核查,综合镇(街道)推荐材料确定家庭农场是否符合市级示范要求,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于当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表2)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确定。市农业农村局复评后确定入选名单,在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当年6月底前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申报市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严重失信行为,应予以惩戒的;
(七)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八)自愿退出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二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
第七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表3)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京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农规〔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