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
配套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2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指导南京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建设,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不断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全面提升南京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对《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宁政发〔2015〕2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国内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社区生活圈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合理衔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及《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宁政发〔2015〕21号),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优化提出了公共设施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的五级配置模式,明确了各级公共设施的布局准则及布局要求,完善了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配置标准及引导要求。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为城市地区公共设施及社区生活圈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城市地区指南京市中心城区、副城、新城、新市镇城市开发边界以内的地区。本《标准》中的人口均指常住人口。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依据本《标准》执行差别配置,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作硬性要求。
套均面积较小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营造方便舒适、韧性安全、绿色集约、特色智慧的社区生活圈为目标,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问题导向、顺应发展、资源共享、时空便捷、衔接管理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城市公共设施应与城市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人口规模及特点、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做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标准为约束性规定。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规划人口按《标准》中的千人指标对各类公共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进行针对性核算。新建地区必须满足《标准》要求,有条件地区应力争按标准上限进行预留控制,已建成区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的约束性规模要求。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在制定规划时,除考虑新、老城区的差别外,应充分考虑人口结构的不同而对公共设施需求的差异。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设施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对社区户外活动的需求,统筹考虑配置建设儿童公共活动设施和场地。
公共设施建设应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及数字技术,全面实现社区智慧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和数字化体验,提升公共设施智慧管理水平,持续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公共设施是为城市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的设施。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五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含副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或市域片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1—2个居住社区构成1个居住社区生活圈(10—15分钟)。
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居住街坊是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服务半径150—250米、由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约300—1000套住宅),3—4个居住街坊构成基层社区。
2.1.7 公共设施宜采取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功能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可单独设置,其中关联度较高的公共设施(如医疗设施、养老设施)应相邻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8)公共安全设施。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部分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公园绿地等一并纳入考虑。
《标准》中的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调整。若有新增设施,除专业专项规划另有安排的,原则上一并纳入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用地内统筹布置,统一实施。
室外体育用地及学校运动场地中应预留开敞空间,并配备必要的市政、通信设施,兼顾作为避难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应保留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急改造的可能性;医疗、养老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卫生防护需求,在建筑设计中考虑传染性疾病的空间隔离模块化设计需求,增加建筑联通和拆分灵活性;快件服务用房、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应满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期“无接触”配送需求,设置在小区出入口处或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一类为必须保障的公共设施,要保持严格的刚性管理,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二类为应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应按配置规定设置。三类为宜保障的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设置,主要为经营性公共设施。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移交产权。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性建设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建筑面积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落实
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规模在详细规划中落实,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
2.4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
2.4.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宜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4.2 除邻避性设施以外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其建设时序应与地区住宅片区建设时序以及人口入住时序相衔接,保障公共设施的实施与使用。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市级公共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为区级(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附后)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具体可根据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管理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4 规划引导形成相对集中的地区中心。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配置更加注重保证设施规模与服务品质。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根据行政辖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社区公园1—2公顷。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的规定设置。
街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个街道或每10万人设置一处;残疾人之家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人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每1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司法所、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一般每个街道设置一处;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每3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每1.5—1.8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居住社区中心布局要求
4.3.1 居住社区中心选址除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并与公共交通站点结合外,用地条件还应满足至少两条边界临靠道路,以方便对公众的服务。
新建居住社区中心,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建筑用房高度不应大于24米。
统筹安排好居住社区中心中各类设施的楼层位置、交通流线、出入口、场地要求等,避免商业用房过多占用建筑临街面,建筑临街面宽优先用于设置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
4.3.2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3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和保障、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局所、快递驿站、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公厕及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4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等设施。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社区固定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在绿地下方安排地下设施时的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应建设海绵型公园。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中小学用地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宜设置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居住区、交通枢纽等主要客流集散点设置,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缩减面积,但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首末站的建设可采用复合开发利用的形式。
4.6 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派出所、人防警报器与社区固定避难场所。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4.6.1 派出所宜独立占地,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内,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外独立安排用地。
4.6.2 人防警报器应位于公共建筑顶层,可共用设备间,保证封闭式管理。选址应避免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并同时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的要求。建筑物必须具备有安全、方便通达楼顶安装设备和日常维护的通道。
4.6.3 社区固定避难场所的空间载体为体育场(含中小学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人防空间。选址应避开可能发生各类灾害和危险的区域,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米/万人,并设置统一防灾避难场所标志铭牌。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主要涵盖使用频率较高,使用者对于出行距离更加敏感的设施,其配置需保障一定的服务半径,确保方便到达。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5.2 基层社区中心选址除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并与公共交通站点结合外,用地条件还应满足至少一条边界临靠道路,以方便对公众的服务。
5.3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新建独立式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在8000—9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3000—4000平方米,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建筑高度部分不应大于18米。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3.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3.1(附后)的规定设置。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统筹安排好基层社区中心中各类设施的楼层位置、交通流线、出入口、场地要求等,建筑临街面宽优先用于设置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
5.3.2 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优先在基层社区中心集中设置,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剩余指标应在街坊层级补足。
5.3.3 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30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兼容文化、体育活动、小型商业功能,宜临近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站。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在绿地下方安排地下设施时的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应建设海绵型公园。
5.4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为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置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3.1的规定设置。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6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6.1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50—250米内的1000—3000人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本街坊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需要配置物业综合服务站等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和街坊内集中绿地,其配置需保障服务半径,实现居民在步行3分钟内可达。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6.1(附后)的规定设置。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6.2 物业综合服务站内容为“以物业为主体的智能小区安防、建筑与设备维修、市政绿化、环卫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健康小屋、智能养老设施、消防设施联网管理、通过信息化预约等手段提供家政服务等”。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6.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根据各区垃圾收运模式进行设置。新建住宅小区每300—500户配建一处一类垃圾分类收集点,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既有居住小区单个二类垃圾分类收集点服务范围不宜超出200户,用地面积宜为6—10平方米,设置地点宜在市政设施完善的地方,满足垃圾运输车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6.4 居住街坊内应建居家养老服务站,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已按《标准》和专项规划要求配建社区中心的地区,经测算已满足养老服务要求的,不需另行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6.5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集中绿地在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宽度不应小于8米,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兼容儿童、老人活动场地。
7 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宁政发〔201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