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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宁科〔2023〕69号)

2023-07-28 15:21:45|图文来源:南报网

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宁科〔2023〕69号

江北新区,各高新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5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科区发〔2022〕81号)》的文件精神,推进全市高新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新园区结合各自产业集群发展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29日


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5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科区发〔2022〕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南京高新区印发<关于支持南京高新区打造全链条孵化体系、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高管〔2022〕11号)》内容,持续推进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新区发展又“高”又“新”的重要指示,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南京高新区产业创新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建设,培育1到2个具有国际竞争力、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为南京高新区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集群定义

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南京市各高新园区根据“一区一主导产业”要求,重点围绕软件和信息服务、新型电力(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新型材料、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一代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基因与细胞、元宇宙、未来网络与先进通信、储能与氢能等产业方向进行规划建设,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创新链关键技术突破为核心,以园区的产业链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为基础,通过科技招商、分工合作、协同创新、资源配置等手段,促进产业持续集聚,最终达到产业品牌显著、产业特色鲜明、国际竞争力显著的产业组织形态。

三、建设主体

我市各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开展集群建设的主战场。园区管委会是本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的责任主体。园区产业建设和创新发展平台公司或管委会委托的平台机构(公司)具体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努力完善政策体系。集群建设是各园区实现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一区一主导产业”要求,做好集群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支持集群发展的集成政策,制定培育方案,设立专项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和推进体系,形成利于集群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参与集群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系统梳理集群的创新链、人才链、技术链、产品链、供应链、资金链、技术方向、关键环节和突破重点等基本数据,建立集群的基本模型;大力开展科技招商和要素招引,集聚各方资源,赋能集群发展;积极组织品牌服务,着力解决集群和集群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定期开展交流活动,促进集群更加凝聚、更加成熟、更具吸引力。

(三)持续筑牢科创基础。加强集群创新平台建设,在产业规划中明确与市级集群相关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布局,在建设中重点推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创建,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其建设,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在集群企业或机构引入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等高端人才工作点,为打造国际领先的集群提供有力支撑。积极组织集群内企业围绕产业方向和产业链关键问题开展技术研讨活动,并围绕产业链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持续开展技术合作,不断突破产业链瓶颈难题,提升集群产业技术实力。

(四)不断强化企业培育。集群建设的核心工作是企业培育,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四基”工程建设为抓手,构建创新型领军企业为龙头、高企为骨干、科小为基础的协同发展集群架构。通过不断提升壮大集群的龙头和骨干企业技术水平,使其成为具备产业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行业话语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促进集群发展的核心力量。并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通过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发展,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工作、企业培育工作相结合,利用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平台,不断将解决产业链重大问题、持有产业链的关键核心技术的技术团队培育成市级集群的新生企业,特别要注重为产业链培育能提供重要技术支撑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充分发挥金融作用。结合产业发展特点,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探索设立集群产业投资平台、科创投资平台、天使投资基金,积极引入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投资集群企业,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为集群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构建活跃的科创金融生态、积极推进开展银企对接、项目路演、政策推介、业务培训等科创金融活动,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形式为集群发展赋能,降低集群融资成本。引进专业机构,引导集群企业完善管理架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认识和对接境内外各相关层次资本市场,助推企业上市。

(六)积极开展产业活动。大力营造集群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各高新园区间的产业协同,引导产业相近的集群组建产业联盟,并探索建立股份制战略合作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产业发展峰会,邀请产业专家共同探讨集群的产业未来方向,提升集群知名度;每年编写一份市级集群发展报告,展现集群发展成就,分析集群发展现状,提出下一步发展计划,吸引更多产业人才和资源。树立集群宣传服务的品牌,积极组织或承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持续深化“双招双引”,更大力度引进和培养集群“高精尖缺”人才和团队;定期开展集群企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企业间更加广泛的了解与合作。

五、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集群建设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事项调整和建设推进等工作,并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定期对在建集群进行绩效评价,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本园区的集群建设评价工作,组织人员填报相关数据报表,并编写工作总结。

六、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集群建设项目应符合本文第二部分“集群定义”的要求。

(二)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集群所在园区管委会须初步制定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建立产业链协同、主体培育机制和工作推进体系。

(四)集群的相关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园区内相对集聚,并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园区管委会绘制完成产业链全景表;集群的骨干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领军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能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市级集群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和协作关系,可培育为行业龙头企业。

(五)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金融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能基本满足集群发展的需求。

(六)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高新园区名+集群产业分类名+创新型产业集群”。其中“集群产业分类名”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国家统计局,2018)的第三层或第二层分类名。

七、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园区管委会按照市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条件确定申请事项,由园区管委会与园区产业建设和创新发展平台公司或管委会委托的平台机构(公司)共同编写《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书》,并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二)市科技局视情组织专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集群将列为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并予以支持。

(三)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市科技局将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后依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市级集群,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原则上,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市科技局支持各高新园区建设一个集群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园区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向市科技局申请立项支持建设新的市级集群。

(五)各园区要用好市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各项资金使用须符合相关资金和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本文第四部分“集群建设主要任务”的要求,资金还可用于集群数据统计分析、集群企业人才引进、组织产业联盟活动、召开产业发展峰会、编写产业发展报告、各类围绕集群开展的日常交流对接活动和宣传等。

附件: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南京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说明

1、近三年区政府或高新园区出台支持集群发展的政策文件。反映地方对集群发展的重视程度。指近三年所在地区政府或高新园区出台的支持集群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特别是把集群作为高新区第一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2、支持集群建设的工作推进体系。反映地方对集群建设的组织程度。指高新园区在集群建设的顶层设计和集成支持等方面建立的工作机制和推进体系。

3、支持集群建设的特色做法。指围绕集群建设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提升要素保障能力、增强集群发展动能等方面开展的特色工作、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4、拥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人数。反映集群集聚高层次人才水平。指集群内拥有各类国家、省和市级人才计划人才数量。

5、高新技术企业数和占比。反映集群创新主体培育情况,也体现集群企业总体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指集群经省级部门认定并获国家备案、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重。

6、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反映集群创新型企业和骨干企业培育情况。指集群内当年获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

7、龙头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行业排名和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反映集群龙头企业的行业影响力和品牌竞争力。指集群龙头企业评价年度内的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所在行业领域内的排名和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

8、营业收入和增幅。反映集群企业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指集群列统企业评价年度内营业收入规模,以及较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

9、企业利润率和增长率。反映集群企业盈利能力和在产业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指集群列统企业评价年度内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较上年度利润率的增长幅度。

10、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比。反映集群企业对研发、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研发投入能力。指集群列统企业评价年度内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1、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的营收合计占集群营业收入比例。反映由集群由创新所驱动的经济规模占集群整体规模的比重,也体现高能级创新活动对集群发展做出的贡献。指集群评价年度内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的营收合计占集群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12、每亿元营业收入所含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反映集群产出中的知识产权密度,也体现集群的创新创造能力和在产业价值链的位置。指集群内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软件著作权登记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数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3、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反映集群的行业话语权和影响力。指注册在高新区内与集群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累计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数量。

14、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数。反映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指注册在高新区内与集群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作为第一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数。

15、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数。反映集群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集聚程度。指高新区内与集群相关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数量。国家级平台的分中心,按0.5个国家级平台计算,省级平台的分中心,不纳入计数。

16、市级以上创业服务机构数。反映集群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指注册在高新区内与集群相关的市级以上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等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数量。

17、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当年集群内投资额和企业数。反映金融资本对集群具有高成长潜力企业的支持力度。指高新区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资金规模、评价年度内集群企业新获得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金额和投资集群企业的数量。

18、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企业数和融资额。反映集群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指集群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数和融资总规模。

19、企业近三年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反映集群内企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指近三年集群企业独立或以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以及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经费总额。

20、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者创新联合体等创新促进组织建设运转情况。反映集群产学研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指集群内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行业协会等创新促进组织的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效。

责任编辑:赵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