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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

2023-08-29 16:07:03|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

2023年7月26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对以下6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9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

二、《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2001年4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二次修订)

三、《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05年9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二次修订)

四、《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发布)

五、《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4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

六、《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顾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