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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2023-08-29 17:05:59|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文件同步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共996项。2022年9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44 号),公布《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共423项。

 2023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清单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 ),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22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对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修订形成《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二、清单情况

(一)总体情况

经与省清单公布的722个事项逐项核对,《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认领425个事项,其中,国家层级设定405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16项,南京市地方性立法设定4项。编制体例参照省清单,按照市级部门主管、国家部委驻宁单位主管以及地方性法规设定三块编列。

(二)调整情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除2022年版清单中由市农业农村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2. 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已取消省生态环境厅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该事项仅针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我市因自然禀赋原因无需认领涉海洋事项,市清单删除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该事项。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区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区级体育部门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4.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由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三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市绿化园林局负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工作。

(2)“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市绿化园林局负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工作。

(3)“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5. 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人防办调整为国防动员办公室。

6.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根据全省统一编制要求,此两个事项列入南京市2023年版清单,但在备注中说明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

7. 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三、解释说明

2023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是对2022年版清单的动态调整,编制要求为国务院办公厅在2022年全国行政许可事项编制视频培训会上的统一口径。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体例和要素,参照《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包括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下级清单应当与《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相关要素保持一致,事项名称不得变更。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来源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认领制编制,省、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层层向下覆盖的关系。每一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入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按照要求从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认领,未突破上级清单内容,实施层级包含市、区以及市区两级共同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三)关于地方性立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编制口径,已列入《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列为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四项,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市房产局实施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修缮方案审批”和“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市绿化园林局、中山陵园管理局、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实施的“城市树木大修剪的审批”。

(四)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在组织编制行政许可清单过程中,已组织各部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进行全面梳理论证,多次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意见,对争议事项请专家组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确保法定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中的事项全部都有法律依据。并明确要求在国家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容易被误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清单过程中对于此类事项,可以请行业主管部门就事项性质咨询有关部委,不得自行决定编入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五 )关于行政审批局问题

根据清单编制口径,上级清单不写下级具体实施机关名称,即南京市清单中的实施部门仅写具体的市级机关名称,区级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表述。针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宜,参照省清单做法在清单最后增加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编列,实施机关按照各区改革方案确定的审批部门编列,已集中的事项编列为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编辑:顾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