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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2023〕1号)

2023-08-29 16:55:08|图文来源:南报网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民规〔2023〕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江北新区卫生健康与民政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和《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确保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

二、补贴对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收入。收入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查。

收入核算方法、金融资产认定的范围和标准参照《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宁民规〔2022〕3号)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将统筹考虑我市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因素测算,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5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均按14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对其中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内的居家重度残疾人,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400元/月·人标准的助残服务。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三)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自愿原则,如需申请办理护理补贴的,由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护理补贴发放至机构账户,机构统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机构内补贴对象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所属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各区要严格落实以上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以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

五、申办流程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居(村)协助申请人筹备身份证、户籍信息、残疾人证信息,签订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委托书等申请材料,提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申领补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得权威数据信息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实体证件。

(二)受理。街道(镇)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全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可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三)初审。街道(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级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级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核查。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街道(镇)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经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后至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进行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等核对,核对内容、程序、办法按照《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宁民规〔2022〕3号)规定执行。同时,街道(镇)、居(村)采取入户审查、走访调查、部门函询等方式进行核查。

(六)审定。区级民政部门收到残联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区级民政部门将审定结果通知街道(镇),由街道(镇)在收到审定结果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审定权限下放至街道(镇)的,街道(镇)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的审核审定。正式受理至审批决定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济状况核对时间不计)。

(七)公示。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应当在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长期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起始年月等信息,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并实行网络公示。

(八)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折)通”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六、动态管理

(一)退出。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新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的,自批准享受以上待遇的次月起停发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每年开展1次收入核查,核查后不再符合补贴享受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

(二)变更。补贴对象发生残疾类别、等级或收入变化等情况导致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或由街道(镇)通知残疾人办理变更业务。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参照补贴申办流程,从提出申请当月起按新的标准计发补贴。确认变更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告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

(三)发放关系转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补贴发放关系转移的,补贴对象在办理户籍迁移的同时向原户籍地街道(镇)一门受理窗口报备,由户籍迁出地街道(镇)与户籍迁入地街道(镇)对接,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转移补贴对象档案,同时告知残疾人及时到户籍迁入地领取补贴,户籍迁入地街道(镇)核实补贴对象具体情况后做好补贴接续发放工作。

(四)定期复核。加强对补贴对象的服务管理,健全完善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开展。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对补贴对象的全员集中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退出低保、每年1次收入核查落实、残疾人证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政策衔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全员集中复核间隔期间,充分利用数据比对加强动态管理,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和街道(镇)应每月开展1次数据比对,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殡葬火化等情况,区级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区级民政部门、残联每月比对出的存疑数据应反馈街道(镇),由街道(镇)对存疑数据进行核实。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卫生健康死亡、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数据比对。市级民政部门、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区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组织核实处理民政部、中国残联,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反馈的存疑数据。各区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五)残疾人证管理。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等文件发放管理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按规定及时核查残疾人证信息变化情况,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区级残联可会同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六)信息系统应用。区级民政部门、残联要依托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加强补贴发放数据动态管理,确保线上、线下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低保、特困供养、殡葬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数据更新情况录入残疾人口数据库。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商请相关部门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七、“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和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

(一)“跨省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按照《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苏民事〔2021〕12号)相关要求办理。“全程网办”参照《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相关要求办理。

(二)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街道(镇)。街道(镇)要参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公示、发放、退出、变更、发放关系转移等事项明确细化具体申请管理办法。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要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八、档案管理

要规范补贴档案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将补贴申请审核、动态管理、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市民政局、残联将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一)归档部门。由业务办理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镇)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归档材料。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保存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保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保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动态管理相关资料存根;政策宣传或主动提醒记录;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等。

(三)归档方式。继续优化电子档案建设,研究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九、工作机制

(一)完善政策培训机制。各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指导工作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政策核心内容和执行标准,确保政策精准落实。对新调整人员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熟悉政策业务、熟练系统使用,适用岗位要求。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区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主动发现方式,引导和协助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实现“政策找人”。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残联可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四)完善告知承诺机制。街道(镇)依据申请人填写的《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办理审批,同时依据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规定流程对其或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申请、撤销审批决定、追缴发放资金。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会同财政、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各方资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区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资金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停发,对非法获取的补贴资金要依法追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时间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南京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关于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宁民福〔2016〕14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顾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