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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建规字〔2023〕3号)

2023-10-30 11:49:49|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

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建规字〔2023〕3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

为加强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各类新建片区雨污分流体系构建完善、质量优良、运行规范,从源头为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支撑,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南京市排水条例》《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职责履行,压实各方责任

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校区、园区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开展建筑室外排水设施建设,新建雨污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参建责任单位、相关主管部门、设施运行管理主体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分别承担建设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设计文件要求,选择管材、井盖、井室等建筑材料、构配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放线(验线)、测绘成果汇交、规划核实、专项验收、接入市政管道等手续。

2.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开展工程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当载明管材、井盖、井室、沟槽回填材料等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对管材进行分色设置,雨水管材宜使用浅色系管材,污水管材宜使用深色系管材,建筑外立管也可使用明显标识区分。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制度;加强管线定位、沟槽开挖、地基处理、管道安装、管井接口、沟槽回填等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的质量控制。

4.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进场材料质量验收把关;按照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在沟槽开挖、基础施工与管道安装完成、井体结构完工、接头部位封堵等关键工序隐蔽前,及时组织验收。

(二)行业监管责任

1.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按照规定组织对管线工程进行验线或备案抽查;接收竣工测绘成果,开展规划核实,并加强信息化管理。

2.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和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范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雨污水系统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工程质量行为、材料质量、节点井设置、关键工序验收、内窥检测报告、专项验收等。

4.水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室外排水管道接入市政管道的接管手续,重点对是否按照雨污分流要求接驳到位进行把关;对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排水户还应当依法审批排水许可,并对其排水行为进行批后监管。

5.房产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加强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排水行为执法,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单位负责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在相关委托协议中明确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义务;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并对设施运行期发生的破损、淤堵、错混接等问题承担整改责任。

2.新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委托专门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将排水设施的检查、疏通等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中明确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破损、混接等问题及时报告。

二、强化重点管控,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新建建筑室外排水工程分流系统构建、管材质量控制、功能性试验、专项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设计质量控制

1.设计应当明确室外排水管网以及接入市政管网预留井的坐标、标高、坡度、管径等基本参数,细化管材分色设置要求,确保接管时不发生雨污错混接及排水不畅。

2.在管线排布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地形高程,分体系、分区域组织排水,同时兼顾地下室范围,明确覆土深度要求。

3.排水管线设计应当按照规定为强弱电、燃气、供水管等预留足够空间的管位,并合理避让。

4.沿街设置商业运营功能的房屋应当与建筑主体分区独立排水,并预留预处理设施安装位置。

5.住宅小区阳台排水应当按照污水系统设计,设置相应水封措施后接入室外污水管网。

(二)材料质量控制

1.管材、井盖、井室等影响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办理材料信息登记。

2.管材、井盖、井室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检测,并办理进场验收手续,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管材还宜对分色情况进行验收把关。

3.位于机动车道下的排水管道宜选择钢筋混凝土管材,也可以选择球墨铸铁管;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区域下的管道可以使用化学建材管,宜选择聚乙烯塑钢缠绕管、高密度聚乙烯结构壁管、高密度聚乙烯六棱结构壁管。

4.检查井井室宜选用模块式混凝土砌筑材料,也可以采取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成型。

5.除外观质量、几何尺寸等基本参数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外,钢筋混凝土管应当检测内水压、外压荷载等指标;钢管应当检测拉伸强度、下屈服强度、涂层厚度等指标;球墨铸铁管应当检测硬度、拉伸强度、断后伸长率、涂覆厚度等指标;化学建材管应当检测环刚度、环柔性、冲击性能、烘箱试验、氧化诱导时间等指标。

(三)施工质量控制

1.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图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放线、复测检验以精准控制管道埋设位置、埋深、坡度等技术指标。

2.管线或井室位置的地质或基础较差时,应当采取加固、换填等措施改善基础状况,并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地基承载能力要求。

3.检查井施工时,应当保证灌浆紧实、饱满、混凝土结构强度。

4.管材使用宜按照分色要求进行控制,雨水管道宜使用浅色系管材,污水管道宜使用深色系管材,建筑外立管也可在距离地面1.5m左右的位置设置明显标识。

5.污水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当进行闭水试验。

6.管道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和测绘图等测量成果文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四)专项验收管理

1.工程质量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管线测绘成果、内窥检测影像及报告等。

2.将接入市政雨水、污水管网前的最后一个雨水、污水检查井应当分别设置为雨水、污水节点井,并设置清晰明显的标识。

3.对埋地管线工程进行内窥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

4.实施分期、分片、分段验收的,建筑室外排水工程应当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并与相关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同步验收。

5.工程未组织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设施维护,落实运行管理

对建筑室外排水设施负有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主体(以下简称维护主体)应当加强设施运行期间的维护管理,受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交付环节程序要求

建设单位、维护主体与受委托维护单位办理交接时,应当告知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日常养护管理要求,并在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中予以明确,落实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及功能业态变化管理长效管理机制。

(二)排水设施运行要求

1.建筑室外排水设施运行正常,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缺陷。

2.雨水节点井旱天无水流,污水节点井内排水水质符合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指标要求。

(三)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1.新建建筑交付后,发现井盖破损、移位、缺失或者排水设施塌陷、淤堵等问题时,应当及时设立警戒线、警示标识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整改。

2.对建筑使用者的装修行为,维护主体或者受委托维护单位应当尽到告知提醒义务,避免雨污水管道错混接问题。

3.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导致的雨污水错混接、违法排水(污)等行为,维护主体或者受委托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4.对雨水口周边的垃圾、落叶等杂物,应当及时清理,避免收排水不畅、积淹水。

5.加强垃圾收集亭房管理,落实亭房区域地面硬化,规范垃圾桶清洗行为,杜绝雨污水混流排放等问题。

6.关注建筑功能业态变化,涉及餐饮、汽修、农贸、理发等业态调整的及时纳入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水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动态监管,严格行政执法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新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质量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

(一)规划管理环节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新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中提出室外排水规划控制要求,并在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等环节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二)建设管理环节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按照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三)排水管理环节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接管手续、排水许可等环节的动态监督和批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四)综合执法环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巡查、动态检查、专项执法,接收并办理各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排水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排水行为。

(五)物业服务环节

房产部门应当加强新建建筑物业服务监管,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指导,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室外排水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绩效评价管理。

五、强化措施保障,推进常态长效

(一)探索创新,完善制度建设

市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管理职能,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建筑室外排水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建设。市房产部门要探索物业服务制度建设,丰富物业服务内涵,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综合执法进社区,逐步实现排水执法全覆盖;市水务部门要探索排水户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排水许可与市有关部门工作联动,强化排水许可批后监管;探索基于专业化管养机制下的,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室外排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政府资金保障机制。

(二)督查检查,强化制度执行

按照事权下放、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市区联动、分工协作,区级落实全过程监管,市级加强督查检查。各区(园区)要加强监管、执法力量投入,落实建筑室外排水设施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市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

(三)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园区)、市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介等手段,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建筑室外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全过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逐步形成社会各界关注、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杜绝破坏、损毁排水设施和私拉乱改、偷排乱倒等违法违规排水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编辑: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