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服务管理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土地出让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一)实行差异化供地。统筹考虑全市不同区位、不同品质的住宅定位和需求,在外围区域适当优化规划指标,引导企业打造差异化产品,满足市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兼顾供地时序和房屋上市时间,防止同类产品集中上市引发同质竞争,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简化产业用地出让审批流程。将工业用地地价会审与出让方案会审合并,加快业务审查,允许材料容缺并联审批,精准高效服务项目用地。
(三)分用途测算土地出让金。新出让的多用途、多类型地块,直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各用途、各类型土地成交价款详细构成,溢价部分按照各用途、各类型溢价率均与综合溢价率相同计算。
二、降低企业资金压力
(四)完善银行保函政策。进一步完善使用银行保函缴纳竞买保证金政策,增加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对使用银行保函的企业自有资金审查由前置改为竞得后审查,有效减少前置审查手续,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五)明确抵押操作路径。经营性用地允许部分抵押的,宗地内所建房屋未预售的,可按约定的独自使用范围设定抵押;宗地内部分房屋已预售的,可按未预售楼幢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设定抵押。
(六)加快退还保证金节奏。网上交易在当天12时之前结束的,涉及需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根据地块和企业参与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可安排在当天进行现场摇号。未竞得企业的竞买保证金,一般在成交当天办理完退还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时间。
(七)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土地成交价款,剩余土地成交价款的缴纳时间,可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土地运作主体的申请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2个月,具体付款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非企业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并批准同意的,可就付款、交地、开竣工时间等重新约定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缩短开发上市周期
(八)提高土地开发速度。继续执行关于调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将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和用地批准文件依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经受让人申请,可凭土地出让合同提前进场开展土地勘察、施工等工作,切实加快土地开发进度。
(九)加快项目上市节奏。取消《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2021〕308号)中的“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的要求;取消《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类用地出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须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对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提高至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50%”的要求。
四、其他
本通知适用全市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