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我市出台了《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我市也发布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有关政策的八条措施,并要求相关部门推动政策尽快细化落地。结合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该《暂行办法》,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分别从房票与房票安置的性质,房票的构成,房票的管理与使用,房源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房票与房票安置的性质。第三条对房票和房票安置的性质进行了明确。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凭证。房票安置是指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2.房票安置工作的部门职责。第四条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房票票面金额构成。第五条明确房票票面金额依据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土地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之间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房票面值不包含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4.房票的管理和使用。一是第六条明确了房票有效期。即从开票之日起至12个月止。二是第六条明确了房票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三是第七条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票式样的印制。四是第八条明确房票的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应当为被征收人。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不得使用。五是第九条明确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六是第十条明确了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单位的房票结算,管理机构(实施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七是第十一条明确了契税减免相关内容。
5.房票房源的设立与管理。第十二条明确了房票房源的设立与管理。
6.其他。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使用范围、施行时间、前后衔接进行了明确。同时,也要求各区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