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3〕4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深入推进我市青年就业见习高质量发展,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就业需求导向、个人自愿参加、社会共同参与、政府政策扶持,不断优化见习政策体系,不断健全见习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常态长效。
二、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就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2.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3. 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和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条件。除党政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且纳税地为南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
1. 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社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10人及以上。
2. 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能够提供符合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能够派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具有规范、完善的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3. 能够配备2名及以上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职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条件。除满足就业见习单位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基地;
2. 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近三年平均每年招收就业见习20人及以上;
3. 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50%。
(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请条件。就业见习服务机构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机构:
1. 注册地在南京,具备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资质,正常经营3年以上,具有稳定的服务客户;
2. 能够提供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就业见习单位开发、就业见习人员跟踪回访等服务;
3. 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就业见习组织与实施
(一)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请和审核。实行“自愿申请、区级初审、市级评审、择优确定”,市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招募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所属区人社部门(包括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社局,下同)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评审,择优确定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并编入见习服务机构目录。目录内的服务机构与服务的就业见习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申请和审核。符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选择纳税地并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近一年内纳税证明、信用报告、带教师资证明等材料,由所属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基地);不符合条件的,向其说明理由。
(三)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填报就业见习岗位发布需求申请,由所属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四)就业见习意愿人员报名。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进入“江苏智慧人社”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进行报名。
(五)就业见习人员确定。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报名后,经信息系统数据比对进行资格初审,并由所属区人社部门复核后确定其为就业见习人员。
(六)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共同签订协议书(见附件),建立就业见习关系,明确就业见习期限、内容、要求等相关事项。
五、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和申领发放
(一)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就业见习带教补贴以及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构成。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可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1. 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2. 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团体险,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 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 就业见习带教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5. 就业见习留用奖励。为稳促就业,鼓励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积极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500元/人的留用奖励,见习留用奖励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及发放
1. 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按月结算,由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至所属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核定并公示。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按月拨付至就业见习人员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2. 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市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所属区人社部门审核人员资格通过后,形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名单,费用拨付至保险公司基本账户。
3. 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由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在所服务的见习人员见习期结束当月集中申报,并向所属区人社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核定并公示。补贴一次性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基本账户。
4. 就业见习带教补贴由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在所服务的见习人员见习期结束当月集中申报,并向所属区人社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核定并公示。补贴一次性拨付至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基本账户。
5. 就业见习留用奖励补贴实行一次性申报核拨的办法,由所属区人社部门申报并审核汇总后提交至市人社部门核定后公示。补贴一次性拨付至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基本账户。
6. 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拟发放补贴名单应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区人社、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六、就业见习管理要求
(一)明确职责划分。就业见习工作由市、区两级人社、财政部门明确分工、协同管理。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和信息系统保障,并指导各区人社部门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等;区人社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各项就业见习工作,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等;市、区人社部门做好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就业见习实效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等。
(二)分类开展见习。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基地”方式参与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单位制定见习管理方案,配备见习指导老师,安排学员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就业见习服务机构作为就业见习工作的有效补充,为所服务的就业见习单位提供政策宣传、人岗匹配、日常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就业见习基地除承担就业见习单位的职责外,还需承担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明确就业见习岗位管理要求。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应根据产业发展和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开发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同时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帮助失业青年提升劳动就业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须如实提供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条件、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人数、就业见习岗位职责、就业见习地点等基本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四)明确就业见习人员管理要求。就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15天及以上可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不足15天不予发放;就业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规章制度,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终止就业见习协议:
1. 实现就业的;
2. 不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3. 不遵守就业见习纪律,经教育无效的;
4. 一个月内,无故不参加见习连续3天或累计达5天以上的;
5. 有主观重大过失给就业见习单位(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加强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动态管理
1. 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参与见习工作计划:
(1)检查评估不合格或2年内未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2)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4)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不再具备见习单位(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2. 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参与见习工作计划:
(1)经人社部门评估不合格的;
(2)有虚假宣传、就业见习人员有效投诉等行为,经人社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处理,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弄虚作假、渎职、冒领补贴的;
(4)经查实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行为的。
(六)加强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市、区应加强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和队伍建设,做好风险防控和检查评估工作。对单位、个人虚报、冒领的资金,市、区应进行追回,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和高效。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1年,此前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涉及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事项,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