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征收行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制度和征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原《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要求,亟需加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均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了“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新要求。2021年以来,国家和省财政、税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先后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也需要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0条,主要对名称及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征收流程等内容进行调整。
(一)关于《办法》名称问题。原《办法》表述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及省相关划转改革文件表述的是“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表述的是“生活垃圾处理费”。财政部印发的《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已将“城镇垃圾处理费”(103043313目)科目名称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与上位规定保持一致,故将《办法》名称确定为《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问题。原《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原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化工园区、沿江开发区除外)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随着区划调整,南京全市域均已设区撤县。为此,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市范围。
(三)关于部门职责问题。《办法》规定,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民政、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职责。
(四)关于部门协同问题。《办法》明确,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会商机制。税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进涉费信息共享共用。
(五)关于优化征收流程问题。《办法》一是明确税务部门优化缴费路径,方便缴费义务人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对委托代征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六)关于推行计量收费问题。为深入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垃圾源头治理,《办法》一是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和按量计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二是推行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改革试点,根据实际逐步实行计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