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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2023-12-06 07:18:12|图文来源:南京日报

□ 丁芳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我们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是一种非宗教性的教化力量,是对法律发自内心的无条件接纳和遵从。相较于传统的法律信仰或法治信仰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逻辑以及坚持党的领导的实践逻辑来构建,涵盖了更多的国家政治属性,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尊崇和敬畏法律,要做到知法懂法,认可法律是衡量社会价值的良好尺度。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深刻意识到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牢固建立法治思维,捍卫法律尊严。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要求我们不但要重视法治活动的结果,也要重视法治活动的程序,积极参与法治全过程,主动参与基层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科学立法,监督执法和司法。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但包括对法律本身的遵守,也包括对立法技术的信任和法律职业人的尊敬。对于人民中的特殊群体,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而言,更是要对法律充满敬畏,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社会提供良好风范。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不管是党的领导干部、国企领导、普通国家公务人员,还是教育工作者、企业家,以及各行各业的人员,都要具有法治观念、法治习惯和正确的法治思维,进而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风气。

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做社会主义法治的遵守者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我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社会主义法治的遵守者。权利和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义务保障的权利最终只能沦为空谈。人类早期的法律主要由义务性规范组成。如犹太人早期的习惯法“摩西十诫”,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5—6世纪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均以义务性规范为其主要内容。一部《权利法案》,通篇描述的都是义务。因此,很多以权利形式呈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未必代表着先进。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以权利的形式允许债权人分割债务人的身体,这种残酷的肉刑显然与进步无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则以义务的形式“禁止对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此举亦不能代表着落后。所以,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义务保障为前提。义务性规范是权利实现的依据和根本保障,它以设定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为目标,旨在建立社会的秩序性,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要求。因此,社会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只有公民将遵守法律确立为自身的生活原则,才能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把法治社会建设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进而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一个健全的、系统化的法治社会。

使用法治思维维护权利,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我们使用法治思维维护权利,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法治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公民养成法治思维,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法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遵照法律的规定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不仅是指面向党内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或权力主体的高阶法治思维,更是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普通群众基于直觉、个人情感和实践经验形成的初阶法治思维。高阶法治思维对初阶法治思维具有强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职业法律人严格履职,依法判案,公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为边界,人民群众会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价值,遇到问题优先运用法治思维方式,选择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权,而不是“找关系”“走后门”等法外途径。这也意味着公民要学习法律,掌握自己的权利边界,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让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作者单位:金陵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尹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