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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9号)

2024-01-29 11:54:15|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39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中的《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南京市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辖区,以及其他地区对南京市辖区有影响的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救灾的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2.1.1 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在南京市辖区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地区发生对本市造成影响的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1.2 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南京市辖区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发生在本市相邻地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3 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南京市辖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发生在本市相邻地区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南京市辖区6.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在本市相邻地区7.0级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响应。灾区所在地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响应。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二级和一级响应。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待省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3 响应级别启动

地震发生后,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响应。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级响应启动由区(江北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三级响应启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办公室报告;二级和一级启动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4 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震情、灾情发展情况和市领导要求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3 组织体系

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江北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外办、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国动办、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委台办、南京通管办、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供电公司、国铁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地震工作、应急指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3.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启动、调整或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向省政府或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视情请求援助;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视情可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承担指挥部的其他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协调军队系统(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3.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1.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震情、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和舆情应对;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现场情况新闻宣传报道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情况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救援队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搜救和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化工区域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收集统计、灾害调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抗震救灾救助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衍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震情监测,收集、了解震情和余震信息,参与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组织对损毁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舆情应对。

市发改委:负责通用性救灾和粮食等生活保障物资的应急供应;负责做好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项目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震后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方案。

市教育局: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灾后复学复课、学校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统计学校灾情;开展好学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市工信局:配合协调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负责调查核实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指导工业企业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募集、接受救灾物资和资金;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协助指导抗震救灾义卖、义演等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地震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组织抗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抗震救灾、灾后恢复等资金,并及时拨付,监督使用。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受灾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灾后重建规划方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督促产生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及所在地区(园区)政府做好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市建委:指导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组织修复受损的燃气、市政等公用设施,负责协调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实施重建规划。

市房产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做好灾区房屋的安全评估与鉴定,开展房屋损坏情况的排查工作,参与指导抢险加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务工程的预警监测,组织对震毁、受损工程应急抢险处置;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务工程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加强监控;开展灾区城市供水、排水、水环境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园林绿化灾后抢险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抗震减灾,负责农业应急救灾资金、救灾化肥、救灾种子等分配管理和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市金融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系统防灾、减灾,协调指导保险理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金融系统场所的安全;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统计金融系统(银行、保险、证券)灾情;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银行缓解企业、农业贷款等资金;协助制定金融系统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局:及时向灾区调派环卫设施及设备;做好环卫设施抢险排危;开展灾区环卫、照明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

市文旅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广电基础设施;负责指导督促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与相关单位文物建筑的抗震加固;负责开放有条件旅游景点作为应急避险场所;负责统计和掌握在宁国内外游客以及旅游团情况,安排游客有序撤离;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恢复被毁的基础旅游设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统筹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

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国外、境外(港澳除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在宁工作的港澳台专家、教师和在宁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安全善后工作;应请求,协助做好对入境游客的救护联系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侨资企业和台胞、台属、台资企业处理相关事宜;协助接收、统计外来物资、赈灾资金。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调查核实所管理企业的灾情并指导企业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组织实施成品油等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

市国动办:负责所属人防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开放使用;适时组织人防机动指挥所参与抗震应急抢险救援的通讯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为抗震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其他相关气象资料。

市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及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护救助。

团市委:及时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境内外青年志愿者前往灾区参加救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青少年“未成年人”心理安抚工作,协助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南京警备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按需求协调驻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地震灾区工程抢险、重要目标防卫、人员搜救、转移灾民和治安防控工作。

武警南京支队:负责组建抗震救灾骨干队伍,营救、安置、转移群众、运送物资、承担急难险重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重点部门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派抗震救援力量先期投入救援,调集重型救援队、轻型救援队、战勤保障分队,并在第一时间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援情况。

南京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工作所需用电;尽快恢复全市范围内电力供应,保证各行业尽快恢复生产和群众的正常生活。

国铁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铁路专运、特运以及安全警卫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铁路交通检测维修,及时排除险情,确保铁路畅通,保障通过铁路的抗震救灾物资迅速、及时运往灾区。

南京通管办: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地震应急响应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通信保障资源调配,力保地震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地震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向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地震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健全本企业地震通信保障应急体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地震通信应急保障工作部署。

3.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地震监测及趋势研判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加强地震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南京警备区牵头,负责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现场救援队伍,协调驻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指挥灾区所在地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迅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地铁、供水、供电、燃气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协调事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宁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9)灾情损失收集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向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在震后2小时内召开),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11)通信保障组:由南京通管办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保证通信畅通。

3.3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任命。现场副指挥长由南京警备区、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参照较大地震灾害成立现场指挥部。

3.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的行动;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3.4 区(江北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江北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本级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遇到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纳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监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趋势及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对灾情进行评估,为震后救灾提供依据;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预防措施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临地震预报区范围,市政府组织各方力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市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和应急救援准备。

(3)市建委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检查、督导预报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区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8)市、区(江北新区管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法律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1)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向省地震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震情,启动灾情速报,提供灾情初判信息和上级地震部门震情趋势研判。

(2)灾区所在地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落实地震应急措施,开展抗震救灾;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一般地震造成较大灾情或社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震区所在地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提出处置建议,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进行信息发布,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和舆情应对,做好稳定民心的宣传,防止地震谣言的产生。

(5)市公安局视情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重点目标和单位。

5.2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

5.2.1 应急响应

(1)市应急管理局在震后快速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政府。

(3)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外办、市委网信办、市国动办、市委台办、南京通管办、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供电公司、国铁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派员先期进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办公,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成员进驻单位。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分管副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5.2.2 指挥协调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成立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2.3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

5.2.4 恢复生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业、商贸、农业、公共安全设施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协助做好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3 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3.1 应急响应

(1)市应急管理局在震后快速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政府。

(3)成立各工作组,市指挥部成员,立即到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并将灾情报送省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5.3.2 指挥协调和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遇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流程先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5.3.3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震后恢复工作。

5.3.4 恢复生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业、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房产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质灾害、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市政府根据灾情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学校、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7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7.1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派出相关工作组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迅速组织应急、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严防事态扩大。

(2)当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公安部门负责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应急、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与物资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卫健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与供给。

8.2 救援队伍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驻宁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区及江北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8.3 避难场所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并组织演练。已建成的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8.4 基础设施

南京通管办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畅通。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被破坏,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市文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南京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重要场所、高危电力客户的应急用电支持,尽快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应本着平灾结合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工具动态数据库。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地震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1)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3)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编制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责任编辑:顾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