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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1号)

2024-02-27 17:52:52|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四、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五、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20〕1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江南六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朱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