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字〔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共2件)
(一)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4号)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中“《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将第三条中“住建”修改为“住房保障”;“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部门和单位”。
3.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共4件)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45号)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6号)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23号)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5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6号)有效期至2029年1月2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