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了在新形势下巩固和规范我市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效防范与抵御影响粮食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推进我市粮食立法,很有必要。
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底通过全国人大审议,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共11章74条,对粮食安全进行系统性、综合性规范,涉及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地方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南京市用粮需求旺盛,且人多地少,属于粮食主销区,粮食立法就是具体化、地方化地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重要体现。
落实问题整改。依法管粮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要求,粮食立法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以及涉粮巡视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
全面提升我市粮食安全治理能力。多年来,依据上位法和我市实际形成了一套符合市情粮情的粮食安全保障政策和制度规范,但是相关制度文件分散于各部门,缺乏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粮食立法,有利于提高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上位法依据。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省级层面有《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上位法为我们制定《办法》提供了法律遵循,全文共吸收参考76条。
先行地区立法实践参考。我国粮食领域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十余部,多以省级层面为主,如《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设区市的地方性立法相对较少,具有代表性的如《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等。先行先试地区尤其是销区的立法实践,为《办法》框架体系设计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办法》起草过程
前期调研起草阶段。2022年粮食立法被列入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被列入正式项目。2022年初成立起草小组,在先后走访调研粮食企业、各相关部门、板块的基础上,总结我市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做法、成效以及存在问题,提出我市粮食立法的具体思路与框架设计。两年来,先后调研数十家单位,召开十余场座谈会,数易其稿,编制形成《办法》初稿。
后期修改完善阶段。在充分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粮食安全保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各区政府(江北新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发改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接到意见建议60余条,起草小组逐一讨论并修改完善。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及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生产保障,包括耕地保护、耕地用途管制、种植用途管控及生产指导等内容。
第三章储备保障,包括政府储备责任、储备粮动用等内容。
第四章流通保障,包括流通环节规范、市场调控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应急保障,包括政府应急职责、应急预案实施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包括非产粮区政府职责、施行日期等。
五、《办法》特色亮点
1.立足全产业链视角,谋划粮食安全保障。粮食安全保障是个系统工程。我们立足现有的粮食安全保障各环节制度基础,设立了一个包括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和粮食监管在内的完整的制度框架,对保障粮食安全进行系统性回应。
2.立足全市域维度,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我市现行的粮食方面制度文件,管理和约束的对象通常是五个产粮区,较少涉及非产粮区。根据中央最新文件精神,主产区、产销平衡区、主销区要共同扛起粮食安全重任。为此,《办法》特别将保障粮食安全责任扩大至全市范围,各区政府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承担相应粮食安全保障责任。
3.立足我市实践经验,细化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办法》对占用耕地的补偿责任、种植用途管控、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储备责任以及粮食产销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细化。